Re: [心情] 奧蘭多槍手是gay

作者: felixevans (FelixEvans)   2016-06-14 21:35:27
反覆讀了幾次原po的文章跟回文,總覺得原po對恐同的「定義」還蠻有趣的。
長期觀察下來,發現原po的討論與回應方式,
與其說是分析研究或是文獻回顧,倒不如說是在自我「命題」才對。
原po在研究方法上雖然多少有些缺失,但我想,
可能只是原po對當代的性別研究理論及議題不甚熟悉,才會有此種誤解吧。
幫大家澄清一下:
其實,許多的性別研究者早就已經發現,
「恐同」是一種「由某些『同性戀行為』在公共場域的展演所引發的憎惡與恐慌」。
(像是伊莉莎白‧格羅斯就做過不少這類的研究。)
也就是說,這些「同性戀行為者」的身份認同對恐同者而言根本不重要。
在前幾天的新聞裡,馬汀(這次奧蘭多槍擊案的兇手)的爸爸也早就說明了這一點。
馬汀只是看到了兩個男人接吻,就已經暴跳如雷,
但這兩位男子的身份認同是否為同性戀,根本沒有人知道。
只是人們總習慣性地把一個人的行為與其身份畫上等號。
認為去gay bar就一定是gay、上男同志交友軟體就一定是gay,
與男同志社群有互動就一定是gay、公開出櫃後就一定是gay。
但真是如此嗎?行為表現跟身分認同是不是一定相等?
光是從「直同志」的概念來思考,就已經足夠破除這種迷思了,
更不用說學術界關於身分操演理論的巨作至今還是不勝枚舉。
用相同的操演理論作為出發點,
其實也不難理解為什麼原po認為恐同必定是非理性的。
所謂的「同性戀行為」本身就難以定義;
同樣的一種「同性戀行為」,也不見得就會惹怒所有的恐同者。
而即便是恐同,也會有程度上的差別。(有的人能夠接受男男牽手,有的人就不行。)
因此,除了當事者之外,他人都不可能猜透其中拿捏的標準。
更不用說當事人的認定基準也可能會隨著情境不同而有所擺盪。
但是,若只因為旁人無法共感,就將恐同者都視為「非理性的」,
這樣好像就有點太小心眼了。
不過我倒是很贊同原po的最後一個論點:同志不能夠被隨意假設成一個群體。
最常見的切割方式,便是將異性戀與「非」異性戀分為中心與邊陲。
換言之,只要是非主流的群體就通通必須被驅趕至邊陲地帶。
但是,這樣的二元分割方法,卻也同時假設了邊陲群體的統一性。
自此,多元的酷兒被暴力簡化成單一的邊緣團體,
好像只要我們是同志,就都能處得很和睦似的。
當然,這種假設也只不過是中心的虛妄想像,被投射或複製到邊陲而已。
所以,如果我們假設「恐同是對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敵視,所以馬汀不可能恐同
」,這無疑是在消滅同志族群裡的「他性」。
說了這麼多,牽扯了這麼多理論,
但其實我只是想提醒大家,
馬汀可以是塔利班組織的成員,可以是恐怖分子,可以是恐同人士,
當然更可以是個不折不扣的男同志。
但這一切的身分標籤都不衝突,因為「同志」從來就不是一個具統一性的群體。
作者: HotAirFlow (熱流)   2016-06-14 21:47:00
Reddit那邊蠻多人注意到槍手的矛盾他聲稱自己所屬的三個恐怖組織根本互相對立…然後兇手妻子說他不是虔誠信徒只是個神經病恐同兩個字只是引戰用的字眼而已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1:50:00
我所謂理性是指rational,無法共感如果有原因仍然為理性,原因合理正當,我認為不是恐同
作者: HotAirFlow (熱流)   2016-06-14 21:50:00
在學術上,稱為異性戀主義才是比較中立的講法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1:51:00
我最後一段你仔細看,我說「程度」不到恐同,所以我並沒有否認恐同可以有程度的差異
作者: HotAirFlow (熱流)   2016-06-14 21:52:00
然後提醒一點,很多美國鄉民談到「內化性恐同的」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1:53:00
而我試圖整理出一個好操作,邏輯融貫的定義,就要被你說不懂理論QQ那你這方面的專業,請你「引註」或至少提供明確的理論名稱、出處,並整理出你的定義,甚至是操作型定義,但你通篇廢話完全沒提供以上的要求。請你指出我邏輯不融貫的地方,這才稱的上反駁呵呵(想吊書袋結果連書袋都沒拿出來,可笑至此,不知反省)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06-14 22:24:00
你要求的再看看你自己的文章吧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2:33:00
讓我教教你舉證責任,原告以被告甲板文章缺乏文獻、不嚴謹為攻擊方法,被告以原告文章亦不滿足為防禦方法,已使「甲板文章應引戰註、嚴謹、盧列理論」之攻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6-14 22:34:00
邏輯融貫只代表推論OK,跟其他不見得有關係阿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2:34:00
方法陷於真偽不明(也就是「可能」不用如此嚴謹),此時原告若不提出補強之攻擊方法,將陷入本證懈怠,毋須再審查反證是否真實(被告文章是否嚴謹),而可認原告主張無理由,駁回其訴(敗訴)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6-14 22:35:00
畢竟邏輯融貫不代表解釋或詮釋了討論的議題。
作者: peanutlemon (寶寶爆破專家)   2016-06-14 23:12:00
連吵架也可以這麼學術化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06-14 23:16:00
跟恐同說那麼多根本就是多餘
作者: ki55108 (Silence)   2016-06-15 10:52:00
看完dghkrt的文再看這偏,覺得推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06-15 13:23:00
拿法學的方法論跟哲學的方法論比………算了就活在法學形式小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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