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覆讀了幾次原po的文章跟回文,總覺得原po對恐同的「定義」還蠻有趣的。
長期觀察下來,發現原po的討論與回應方式,
與其說是分析研究或是文獻回顧,倒不如說是在自我「命題」才對。
原po在研究方法上雖然多少有些缺失,但我想,
可能只是原po對當代的性別研究理論及議題不甚熟悉,才會有此種誤解吧。
幫大家澄清一下:
其實,許多的性別研究者早就已經發現,
「恐同」是一種「由某些『同性戀行為』在公共場域的展演所引發的憎惡與恐慌」。
(像是伊莉莎白‧格羅斯就做過不少這類的研究。)
也就是說,這些「同性戀行為者」的身份認同對恐同者而言根本不重要。
在前幾天的新聞裡,馬汀(這次奧蘭多槍擊案的兇手)的爸爸也早就說明了這一點。
馬汀只是看到了兩個男人接吻,就已經暴跳如雷,
但這兩位男子的身份認同是否為同性戀,根本沒有人知道。
只是人們總習慣性地把一個人的行為與其身份畫上等號。
認為去gay bar就一定是gay、上男同志交友軟體就一定是gay,
與男同志社群有互動就一定是gay、公開出櫃後就一定是gay。
但真是如此嗎?行為表現跟身分認同是不是一定相等?
光是從「直同志」的概念來思考,就已經足夠破除這種迷思了,
更不用說學術界關於身分操演理論的巨作至今還是不勝枚舉。
用相同的操演理論作為出發點,
其實也不難理解為什麼原po認為恐同必定是非理性的。
所謂的「同性戀行為」本身就難以定義;
同樣的一種「同性戀行為」,也不見得就會惹怒所有的恐同者。
而即便是恐同,也會有程度上的差別。(有的人能夠接受男男牽手,有的人就不行。)
因此,除了當事者之外,他人都不可能猜透其中拿捏的標準。
更不用說當事人的認定基準也可能會隨著情境不同而有所擺盪。
但是,若只因為旁人無法共感,就將恐同者都視為「非理性的」,
這樣好像就有點太小心眼了。
不過我倒是很贊同原po的最後一個論點:同志不能夠被隨意假設成一個群體。
最常見的切割方式,便是將異性戀與「非」異性戀分為中心與邊陲。
換言之,只要是非主流的群體就通通必須被驅趕至邊陲地帶。
但是,這樣的二元分割方法,卻也同時假設了邊陲群體的統一性。
自此,多元的酷兒被暴力簡化成單一的邊緣團體,
好像只要我們是同志,就都能處得很和睦似的。
當然,這種假設也只不過是中心的虛妄想像,被投射或複製到邊陲而已。
所以,如果我們假設「恐同是對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敵視,所以馬汀不可能恐同
」,這無疑是在消滅同志族群裡的「他性」。
說了這麼多,牽扯了這麼多理論,
但其實我只是想提醒大家,
馬汀可以是塔利班組織的成員,可以是恐怖分子,可以是恐同人士,
當然更可以是個不折不扣的男同志。
但這一切的身分標籤都不衝突,因為「同志」從來就不是一個具統一性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