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OBxrKVi ]
作者: Architect (The BATTLE is on!!!) 看板: lesbian
標題: [倡議] 檢討宗教團體免稅 & 公益慈善動相關規定
時間: Sat Nov 19 10:47:42 2016
標題無法打那麼長, 原文標題:
"重新檢討宗教團體免稅及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相關規定,落實宗教自由。"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5dd503e5-44d8-4fe6-aac3-ecd86b3b5a06
請大家連署倡議, 打擊某些以宗教之名, 行不義迫害之實的仇恨圖利團體.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人民有集會結社及信仰宗教之自由,而目前現行
規定,人民得申請組成宗教團體,並享有所得稅
法、營業稅法、房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交
易稅法等相關若干優惠稅務減免。近年有若干宗
教團體藉由宗教活動名義進行財產購置以及政治
活動,而脫離宗教團體的設立宗旨,規避對不特
定大眾募款應經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申請後
經許可為之。本案非主張宗教團體即有規避法律
進行募款、募資或假借宗教暗自為政治服務之實
,而是主張台灣國內對宗教團體之規範,顯有闕
漏不足。
本案建議如下 4 點:
1. 針對宗教團體從事政治活動,進行嚴格規範
理由:憲法雖規範宗教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
利,然宗教自由之實踐,為人民之消極自由
,屬於抵抗外力干涉的權力,自不得以宗教
教義為由干涉或侵害他人基本權利與實質利
益。
2. 宗教團體財務需強制進行第三方財稅簽證,
以利公開責信,對捐贈人及社會大眾負責。
理由:宗教團體財務狀況,除經手之內部承
辦人員及理(董)監事等外,其餘公開資訊
不足,對於是否有經費未依規定濫用、挪用
或違反組織章程內設立目的等狀況皆不易查
明,因此建議經由第三方財稅專業人員查證
並連帶負責。
3. 限制宗教團體直接進行公益慈善、文化教育
及社會福利等事業,應另成立公益社團法人
或社會慈善財團法人基金會等社團組織,交
各專責主管機關監督。
理由:宗教團體雖為非營利組織,然基於政
教分離、宗教自由、宗教寬容、社會福利工
作具有高度專業性等考量,皆不宜由宗教團
體直接從事上述公益慈善活動,且宗教團體
往往有經由上述活動影響甚或侵害他人基本
權利之虞。因此建議宗教團體應另委託具有
專業背景之社會福利機構、組織或人員,並
以合法信託單位作為第三方稽核單位,以杜
絕以教義對專業公益慈善活動進行干涉。又
對於其教義傳播與實踐,宗教團體應另成立
宗教教育學院或其他類似機構,並限制僅得
辦理有關其宗教教育活動相關業務。
4. 取消宗教團體免稅規定,除捐贈、信託辦理
公益團體之相關支出外,其餘所得及孳息應
直接扣稅,並以加重稅率計算。
理由:宗教團體所獲得社會資源對國家無實
質幫助,且對其他社會福利慈善機構之資源
募集、分配產生排擠效應,而政府往往仍須
經由各項基礎建設、資源投入維護宗教團體
及其會員之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因此政府
應經由加重對其課稅,以免宗教團體未課稅
又搭便車使用公共資源。
利益與影響:
1. 宗教團體所得金錢與財產,可直接委託或信
託投入公益慈善活動;或者可直接課以一定
比例稅金,增加國家稅收並進行財富重分配
2. 減少宗教團體藉由龐大資源投入公益慈善活
動宣傳教義,而干涉或侵害他人信仰與生活
之基本權利。並讓各人民團體或組織之運作
回歸組織章程、專業理性及業務發展需要。
3. 減少宗教團體不當募集資金並從事政治活動
的可能性,落實政教分離原則,實踐宗教寬
容,維護多元民主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