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同性婚姻辦法」,而且這個辦法還不是直接適用民法,而是主管機關
另訂;先不說這個辦法要訂到何年月,反同方照樣可以一條條施壓主管機關
,不可以給予同性婚姻辦法等同民法的保障
簡單講,就是改成附屬在民法下的專法,婚姻依舊是異性戀專屬,同性戀用
的是婚姻辦法
另外,這個辦法會侵害跨性別的權利
之前有一對跨性別伴侶,一方先變更性別符合民法條件,合法結婚後另一方
再變更性別,應該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女女婚姻;當時內政部為了是否要撤銷
這個婚姻還吵了一陣
如果同性婚姻辦法過了,這對伴侶本來合法的婚姻,立刻變成不合法,因為
同性伴侶適用的是同性婚姻辦法;當然內政部不一定會回頭撤銷已經合法的
婚姻,但是對於未來有類似案例就有的吵了
蔡易餘的說法骨子裡還是在討好反同勢力,只是把對同志的歧視細緻化、隱
微化,藏到民法底下的辦法中罷了
而且一旦通過這個同性婚姻辦法,以後發現保障真的未如民法婚姻,要再度修法必定更為困難
真的要支持這個骨子裡歧視的辦法嘛?
一例一休急行軍的通過都不怕了,擔心同婚撕裂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