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yBoku (一任階前點滴到天明)
2016-12-15 23:22:43增訂「同性婚姻辦法」,而且這個辦法還不是直接適用民法,而是主管機關
另訂;先不說這個辦法要訂到何年月,反同方照樣可以一條條施壓主管機關
,不可以給予同性婚姻辦法等同民法的保障
簡單講,就是改成附屬在民法下的專法,婚姻依舊是異性戀專屬,同性戀用
的是婚姻辦法
另外,這個辦法會侵害跨性別的權利
之前有一對跨性別伴侶,一方先變更性別符合民法條件,合法結婚後另一方
再變更性別,應該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女女婚姻;當時內政部為了是否要撤銷
這個婚姻還吵了一陣
如果同性婚姻辦法過了,這對伴侶本來合法的婚姻,立刻變成不合法,因為
同性伴侶適用的是同性婚姻辦法;當然內政部不一定會回頭撤銷已經合法的
婚姻,但是對於未來有類似案例就有的吵了
蔡易餘的說法骨子裡還是在討好反同勢力,只是把對同志的歧視細緻化、隱
微化,藏到民法底下的辦法中罷了
而且一旦通過這個同性婚姻辦法,以後發現保障真的未如民法婚姻,要再度修法必定更為困難
真的要支持這個骨子裡歧視的辦法嘛?
一例一休急行軍的通過都不怕了,擔心同婚撕裂社會?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5 23:39:00主管機關下的"辦法"? 聽起來只是行政命令哦 連法律都不是 比很多人想像中的都還要差哦\
作者: Sayd20 2016-12-15 23:48:00
真的……而且她自己不出來發聲說堅持修民法方向 放這種消息意義在哪
用辦法規定權利義務這麼大的事情,完全不合理阿!然後辦法修訂權利在行政機關,那是不是三不五時就可以改內容?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5 23:53:00我們要的就是民法權利義務要能直接適用
作者: Sayd20 2016-12-15 23:55:00
其實就是包裹在民法下的專法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5 23:57:00沒那麼好 只是包裹在民法下的行政命令 行政機關換一下就改掉了 "辦法"的位階不到法律不過 再看情況吧 反正至少要修民法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16 00:02:00若民法的附屬專法 反同會施壓每一條那麼修改相關法律 仍然可已施壓且要修訂的相關法律太多 反同很容易操弄
"辦法"這種東西不會經過立法院審查,直接由行政機關訂定,對嗎?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16 00:12:00辦法的好處是反同施壓就會失去大的著力點吧壞處是政黨輪替能改回來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6 00:14:00辦法只是法律授權行政機構訂定的。這個例子的話就是民法最多只是在民法之中看到 XXX事項另立辦法 之類的句子然後相關主管機關就自己立辦法了 辦法可能每年都變動哦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6 00:21:00真的要嗎?除非有人想虐自己吧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0:24:00明天萌萌要開記者會先聲奪人 1226能出來的就出來吧 以免又被萌萌喊價成功
作者:
sunkim (陽光灑落)
2016-12-16 00:36:00我的想法,空心菜再搞下去,我就投給支持同志的黨了。冥進黨跟狗民黨都一樣爛。
反正不管是民法,專法,辦法,什麼鬼鳥法都好,反方都會想盡辦法抹黑汙名,講白一點他們就是不想讓婚姻平權通過,既然如此為何不直接修最大的民法,要玩直接就玩最大的,免得之後囉哩囉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