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婚姻平權之蔡易餘與尤美女委員版本之爭

作者: holanme (自婊+跳針 = 無敵)   2016-12-17 04:35:51
─ 本文排版建議以電腦 BBS 或網頁版本開啟 ─
正文開始前,先說前提。
不論你支持蔡易餘委員的主張,或尤美女委員的版本,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沒有橙色很抱歉)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再來,本文有點長,
但切身權益絕對值得你花點時間閱讀,再花點時間思考。
─ 以下正文開始,直接進入主題 ─
婚姻平權法案撇除來亂的趙天麟委員版本及萌萌根本沒想要立的專法版本,
初期較有討論價值的主要是尤美女委員、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版本。
三個版本主要內容已有網路媒體做了比較,
如以下連結內容之表格:
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
簡單來說,三個版本的共通點都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跟骨、肉。
依三版本共通點,
修正民法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約" 972 條,
條文內容修正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讓同性伴侶得以提出婚約而結婚,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
至於同性婚姻的骨、肉,
尤美女委員版本以增訂民法第一章 "通則" 971-1 來概括保障,
條文內容為「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版本則將民法中總計81條性別相異用詞修正為中性用詞,
以逐條修正方式來保障。
三版本都以概括或逐條修正方式將異性婚姻中的實質權利義務納入同性婚姻中,
保障了同性婚姻的骨跟肉。
之後僅以尤美女委員版本(即上方淺藍字部分)代表此三版本,以方便討論。
接著 12 月 1 日 上報 報導蔡易餘委員主張的修正動議及相關想法,
如以下連結內容: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320
修正動議,簡單來說,是以原提案內容為基礎,再酌予修正,而非另提新案。
即蔡易餘委員係以尤美女委員版本為基礎,
但 972 條改為新增「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內容,
與原條文的異性婚姻並列,
以折衷方式給萌萌們跟一直說被同志霸凌(?)的恐同人士們一個交代,
並以此保障同性婚姻的皮。(雖然不是很令人滿意)
且尤美女委員版本、保障同性婚姻實質權利義務(骨、肉)的增列 971-1 仍然存在。
而這一兩天引起軒然大波、跟 立專法 有 87% 相似、
蔡易餘委員主張「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的說法,
在 12 月 1 日這篇報導裡,
僅是一個在前述折衷案之前的想法,並非此折衷案之一部分或配套方案。
所以 12 月 1 日時並未被廣泛討論。
以下引述自 12 月 1 日上報報導內容:
除了「並列」的折衷案,蔡易餘也透露,他在黨團內部會議曾建議,
若一定要在修《民法》及訂專法找折衷,也可先在《民法》中明定「
承認並尊重同性婚約」,再加一句但書「其權利義務另以法律定之」
,授權主管機關用「細則」等另訂專法的方式來處理同性婚姻。
直到同一個媒體 上報,在 15 日的報導中,
(如以下連結: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
可能為了配合該報導
「據了解,蔡英文... 反對尤美女所增訂的「平等適用」條款...」這樣的內容,
因此蔡易餘委員的主張也由立基於尤美女委員版本、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的
12 月 1 日「增修 972 條並列同性婚姻 + 971-1 實質權利義務保障」版本,
變成跟尤美女委員版本無關、和立專法 87% 像,導致群情激憤、開始不爽喊打的
12 月 15 日「增修 972 條並列同性婚姻 + 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保障」版本。
揪竟是媒體揣測因而扭曲蔡易餘委員原意?或蔡委員確實轉念?不得而知。
但上報 15 日 20 時 29 分的這篇報導開始被其他媒體引用,
如 15 日 21 時 54 分的三立新聞,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07649
更晚一點的 15 日 23 時 21 分的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18708
蔡易餘委員 1 日提出、15 日不知何因而變形的主張,
因此開始發酵、出現有疑慮及反對的聲音,
總統府發言人也出來洗地板澄清,
表示蔡英文總統樂見並期待社會有更多對話和包容。
以下均為 16 日報導:
蘋果即時 婚姻平權修法,請蔡易餘委員三思(這篇應該不少人看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6/1013722
聯合晚報 蔡要婚姻平權修民法?府不證實
http://udn.com/news/story/9586/2173434
中央社 傳蔡總統支持修民法 府:樂見更多對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12160289-1.aspx
中時及風傳媒亦轉載 中央社 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16004584-260407
http://www.storm.mg/article/202269
─ 講半天,揪竟哪個方案比較好?差在哪? ─
結論是:以尤美女委員為代表的三版本最優,
12 月 1 日的蔡易餘委員 972 條同性婚姻並列折衷版次之,
12 月 15 日的蔡易餘委員 87% 專法相似版則是令人完全無法接受!
其實釐清到最後,
應該可以發現尤美女委員等三版本之所以最優,
主要在於新增民法 971-1 所帶來的同性婚姻 概括性 實質權利義務保障,
這部分完全無法接受以「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的讓步方式辦理。
至於 972 條的修訂若基於政治現實、社會和諧並顧及部分異性戀莫名其妙的觀感,
而不得不折衷採比較畸形、同志觀感不佳、條文內容實在突兀的同性婚姻並列版,
那也只能含淚放棄尤美女委員的 972 條修正,而這已是退無可退、最大最大的讓步。
法案審查尚未結束,一切的確都還有變數,
所以 12 月 26 日重點如下:
一、堅持尤美女委員版本為第一要務!
二、若要讓步,頂多只能接受 972 條改為折衷的同性婚姻並列版。
務必確保 971-1 新增條文 (或其他類似實質權利義務保障) 通過!
不然 972 條給你什麼版本都沒用!
以上個人拙見,分享至此,
倘有其他想法,建議整理爬梳後,以回文方式討論並供板眾參考,
在推文裡,你一言、他一句而難以理解者,請原諒不予回應。
─ 最後的最後,再次呼籲,也給那些直接 END 的人 ─
不論你支持蔡易餘委員的主張,或尤美女委員的版本,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沒有橙色很抱歉)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至於版本問題,審查還有變數,直接 END 就等當天交給懂的人臨場判斷吧。
作者: s10330076 (s10330076)   2016-12-17 08:05:00
感謝整理。
作者: cchenpi   2016-12-17 08:43:00
12/26為了請假還在跟學校對槓一定到場支持
作者: naruto60437 (哈哈)   2016-12-17 08:47:00
到場+10
作者: ADYex (寵物狼音樹)   2016-12-17 09:00:00
會到
作者: rational (Hal)   2016-12-17 09:04:00
謝謝分析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17 09:05:00
蔡提前拆公投法與核食 是為了同婚備戰所以蔡易餘版本是最起碼會做的至於是否更進一步 就再看看
作者: shengchiu303 (Sheng)   2016-12-17 09:07:00
讓婚姻真正平權。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17 09:07:00
但至少蔡易餘版本是DPP的底線不會提比此版本更糟的
作者: bzen9848 (igst2979)   2016-12-17 09:43:00
幫你推推
作者: immoi (侯小佑)   2016-12-17 10:24:00
推分析。26號一定到!
作者: happppp   2016-12-17 10:31:00
唬爛我愛你
作者: stratford (浣熊君)   2016-12-17 10:37:00
抱歉,個人認為完全沒有讓步空間,法條憑什麼標籤化同志?婚姻的本質沒有不同卻特別做出區隔,就是向異性戀霸權低頭,是假的平權
作者: luving (let it be)   2016-12-17 10:44:00
蔡委員的方式,其實只是實務上的做法而已,實質保障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當然,尤的版本就有如司法院先前背書的,最能避免掛一漏萬
作者: sibom (sibom)   2016-12-17 11:05:00
推推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7 11:19:00
12260800一定要去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7 11:23:00
蔡12/15那版本真的就是專法,我之前就有說,還被別人說我不理解,還好原po懂我972要併列我不反對,但另訂辦法那條絕對不可以,一定要直接適用
作者: pukate (A ZA)   2016-12-17 11:57:00
堅持尤的版本+1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7 14:44:00
支持尤這點不會變,蔡的話其實我比較關注他有沒有神救援對我來說不是2選1,而是有沒有1+1,並非要不要讓步問題..
作者: dnswang5 (小述)   2016-12-17 15:54:00
到場啊!請假也要到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7 17:47:00
力守阿美 逼不得已時折衷並列為底限 此為原則971-1必須過 972尤為第一順位 蔡為第二順位
作者: g543811   2016-12-17 22:29:00
覺得所謂同婚讓步是未考慮多元性別的方式,這樣以後若是要將跨性別.第三性.不定義...不同性別認同放入法案勢必又要經過一番掙扎,而且他們的人數更少,聲音更小,繞這種彎根本是只考慮同性戀的類多元,卻還是刻板化了性別二分的觀念。 個人認為同樣不該接受。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8 01:34:00
依照982定律 本身就沒有提及性別呀 而其它G大所提的部份不論是哪一種 在法律上終究只有二分法的性別而結婚登記書 也不需填寫性別喔 0.0 因為問題是出在函示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8 01:59:00
971-1不是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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