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之銘言:
: 目前的草案好像還有什麼問題不太清楚,想向大大們請教。
: 假設有A,B兩女結婚,A自行向男性友人借精,以滴管受精、生子,
: 爾後B以繼親收養的方式收養孩子。
: 那麼生出來的孩子可否確認提供精子的男性與他有親子關係?
: 按照現行法來看,因為A,B迴避了人工生殖法,所以應該是可以。
: 那這個孩子可以有三親,也就是母、母、父、更會有三組祖父母。
: 借精的男性不但對小孩有扶養義務,
: 小孩以後也可以繼承借精的男性友人的遺產。
: 針對第一個例子,也許有人會說,
: 孩子已經被B收養就不會跟生父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除非B終止收養,而且B終止收養,生父也要透過認領的方式,
: 才會跟孩子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人工生殖法我不太熟,但單就民法的收養制度就是子女與本身父
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暫時中止,而從你的論述上來看,本身就產
生矛盾,因為收養跟認領在邏輯上不會同時存在。
以你的例子和目前民法規定來說,A、 B兩女婚姻關係存續中A受
胎所生的子女,就是被推定成A、B 的婚生子女,B並不需要做「
收養」的動作,該子女就已經是B 的婚生子女(即便客觀上不可
能,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這種情況下,子女生父和該子女本來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
係,也不能認領,除非子女或夫妻(同性婚姻或可能稱配偶之一
方)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而這和異性戀的差別在於,異性戀的情況,你不說我不說,孩子
可能永遠不會知道自己的血緣上生父是誰,但是同性戀的小孩,
他肯定會知道自己有一個不曉得是誰的生父,問題是在於這種合
意借精生子的情況,配偶之一方或子女是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這我就不曉得有什麼法律規定了,要請熟的人補充。(配偶之
一方理當不行,但子女呢?)
上述是我就你所描述的客觀事實在法律上的理解,即根本就跟收
養無關。
那什麼時候會用到收養呢?
應該是在A、B尚未有婚姻關係時A 受胎的情況。但這就跟異性戀
一樣,B 收養該子女即走夫妻(同性婚姻應該稱配偶)一方收養
他方子女的流程,B 收養該子女後,該子女與其生父的法律上權
利義務關係暫時中止,所以你下面那段我看不太懂。
: 但我想這個說法有個誤解。
: 生物上的生父本來就跟那個孩子沒有法律上關係,
: 所以本來就沒有的東西,是不會因為B的繼親收養而消滅
: 反而是孩子之後想要知道自己生物上的生父是誰,
: (這有規定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知道了之後能不能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問題。(理論上也可以)
: 事情複雜沒關係,就規範好就好,放民法也都OK。
: 為什麼很多運動人士要一直假裝可能的問題好像不存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