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權] 熱線、同家會、新知、同盟聯合聲明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12-19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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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asin (玫瑰色) 看板: lesbian
標題: [平權] 熱線、同家會、新知、同盟聯合聲明
時間: Mon Dec 19 19:19:01 2016
20161219【聯合聲明】堅持修正民法,同志權益平等適用,落實婚姻平權
https://hotline.org.tw/news/1059
【聯合聲明】2016年12月19日
堅持修正民法,同志權益平等適用,落實婚姻平權
共同聲明團體: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
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針對民進黨立法委員蔡易餘今日提出連署送案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我們做為參與討論
及共同推動尤美女委員版草案的民間團體,我們感謝過去蔡委員不畏選民誤解的壓力,發
言支持婚姻平權、堅持修正民法;我們可以感受到蔡委員這次提案出於好意,努力嘗試在
專法派之外打開討論空間,同樣選擇於民法架構下進行修法,期使同性婚姻及子女的權益
受到民法的平等保障。
蔡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的修正草案(尤美女委員版)均強調平等
適用條款,這部份值得肯定。不同的是,蔡委員將此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委員
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
尤美女委員版(團體版)民法親屬編 通則 增訂 第971-1條: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因此,蔡委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
分關係的認定,我們仍有相當疑慮。此外,蔡委員版本條文選擇「準用」、而非「適用」
(草案第1137-2條)及民法下設立同性婚姻專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也尚有討論空間。
民間團體認為,綜合比較幾個修法版本,尤美女委員版還是立法技術上最簡便,最能保障
同志與其子女家庭權益,且無憲法平等原則疑慮的版本。司法院在今年11月17日立法院審
查婚姻平權法案的書面報告中「敬表贊同」尤美女委員版這樣的立法模式,稱許這將「可
避免大量修改法條文字」,化繁為簡,無須大量修改其他法規文字,也不會掛一漏萬。
針對蔡委員提案內容,我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討論之處:
(一) 在民法「婚姻」章外另設「同性婚姻」專章,是否妥適:
在民法下設置同性婚姻專章,就「於民法此等根本法架構下修訂」與「實質權益保障」來
說,雖然一樣是在民法下進行,在法律效果上也有可能給予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無異的
權益保障。但在體系解釋上,仍刻意區隔出「婚姻」意指異性戀婚姻、「同性婚姻」則屬
同性戀者。我們認為,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透過民法親屬篇通則的條文增訂,讓同
性或異性婚姻在法律上享有相同權益、也才能在體系解釋上達到平等。
(二) 對各項法律中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能否平等給予同志家庭足夠保障,仍有疑慮:
1. 「適用」與「準用」大不同;同性婚姻就是「婚姻」而非「準婚姻」: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過程中,為了避免性質相同或相似的事項不斷重複規定或掛一漏萬,因
此會使用「引用性法條」來接合特定事項與已經存在的法律條文,例如「準用」、「視為
」、「推定」、「適用」等等,不同的引用方式皆有不同的意義。
其中「適用」在法學方法上,意指某一事項完全依照其他法律之規定,例如民法親屬編中
,原則上認為婚姻中雙方債務都是各自負責,所以分別財產制下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關於夫妻債務之規定;而「準用」則是指某一事項因為性質上與某些事物相似,引用該事
物的相關規定中的法律要件或是推導出同樣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親屬編中,婚姻若有無
效事由,雖性質上與離婚不同,但會「準用」離婚規範的「效力」,也就是分手後權利義
務應該如何的規定,也有像是夫妻財產的約定,「準用」必須要書面做成的程序規定。我
們認為,同性婚姻並非與既有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也非選擇性引用相關條文的要件或效
力,而是既有的婚姻制度對異性戀與同性戀一併開放,所以相較於使用「準用」文字,建
議以「適用」的用語,來讓同志家庭相同適用婚姻家庭制度。
在社會效應上,一旦通過「準用」、而非「適用」,我們也憂慮將來同性婚姻可能被大眾
或司法體系視為「準婚姻/類婚姻」?同志父母被視為「準父母/類父母」?同志子女被視
為「準子女/類子女」?最後仍無法獲得與異性婚姻同樣的權益?
2.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民法同婚專章,效果能否擴及所有法律的親屬身分認定,仍有疑慮:
蔡易餘委員所提出版本當中,擬在民法下設同婚專章並納入同志家庭應平等適用夫妻、父
母子女權利義務的條款,我們肯定蔡委員納入平等適用條款的用心。惟,在體系解釋上,
是否有可能在各該機關針對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上,會對於該認定限縮於「婚姻」而不擴
張至「同性婚姻」而有所保留;若欠缺民法條文更明確的指示,對於同志家庭是否提供完
整的權益保障不無疑義。例如:同性配偶在訴訟法上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可否為其死亡
之配偶提起自訴?可否請求賠償金?在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上,應否受到相關拘束?這些疑
慮,恐怕也會使得同志家庭被迫在日後,以訴訟一項項打開被限縮的權益,徒增司法系統
與社會資源的浪費與困擾。
綜上所述,雖然我們肯定蔡委員的用心、對於婚姻平權的努力與支持,並以實際提案的具
體作為,表達民法修正的支持、落實同志平權,仍盼立院各黨團及委員能更加審慎考慮立
法模式的選擇,讓同志家庭能夠有完整的權益保障。
我們期待,接下來能有更多立法委員同蔡易餘委員一般,樂意與同志團體、法界人士進行
實質討論、提出專業意見,而非陷入部份反同人士曲解法案內容、散佈不實文宣的口水戰
,或落入同志專法這種不平等對待、具歧視性的立法框架。
做為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的民間團體,我們希望朝野各黨立委能夠堅定支持團體版本(尤美
女委員版)在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增訂971-1條的平等適用條款,這樣簡潔的立法模式更能
確保同志家庭的配偶及子女皆能平等適用各項法律中涉及親屬的條文,而非只適用民法,
以避免日後仍須修正多項法條或迫使人民以訴訟爭取權益的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我們殷切期望12月26日排審婚姻平權法案時,團體版本(尤美女委員版)能夠順利出委員
會。我們籲請朝野各黨立委遵守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協商結論,使草案在
本會期結束前順利審查完竣、審議過程不得杯葛,期盼當天能夠針對法案內容進行平和理
性的實質討論。12月26日讓我們不分異同一起「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新聞聯絡人:
呂欣潔(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資深研究員)
曾嬿融(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理事)
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 資深研究員)
點進上方網頁連結有蔡委員版本具體條文,或直接看圖:
http://imgur.com/vnUXX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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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在推文提到蔡版1137-2關於準用:
「所謂準用,係指性質上相當者始適用之」
就會像這篇聯合聲明提到的,到底是要在立法的時候就把所有法律都拿出來翻一遍看哪些可以準用,還是到時候再讓同志自己官司一件件打?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9 19:27:00
感謝蔡英文26號之前送同志團體大禮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12-19 19:39:00
很難想像這篇聲明稿是同志團體發的就我所知,明定在法條的適用正式名稱就是「準用」,怎麼會拿這件事做文章?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6-12-19 19:47:00
這方案也不會太離譜 我是贊成都送件討論但我想到一個重點就是同性伴侶的地位一定要等同於夫妻 "以後"有關夫妻方面的立法也必須"當然"適用於同性伴侶 我可不希望每次修法或立新法 都要來吵一遍
作者: kt102441 (KKK.KXT102441)   2016-12-19 20:17:00
總覺得蔡立餘版“怪怪的”,充滿了可能被更改或另外解釋的可能性。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9 20:22:00
蔡易餘提出時間點是有狀況,26這時間點挾帶總統旨意,根本鬧場居大尤美女版本不是這週也不是上週才提出,妳蔡英文最好每天都在裝睡,剛好26號時間到了就醒了,跟蔡易餘搞另一個版本?
作者: kt102441 (KKK.KXT102441)   2016-12-19 20:28:00
是不是還要同志上街挺尤美女原來的版本,Dpp雜音這麼多,蔡英文的決策能力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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