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white9cat的說明,
有一點還可以討論看看。
一個相關的難點是這樣:依照目前尤版草案,婚生推定是被排除的。
那麼除了生母之外,要建立與另外一個媽媽的親子關係,
目前只能靠繼親收養的方式,問題是也不能強迫人家去收養,
特別是身分契約也不能強制執行,頂多只為違約的損害賠償問題。
所以有可能在同性婚姻下,非生母的那個一媽媽享有非常高的自由度,
而小孩的保障反而有可能略顯不足,因為必須仰賴非生母的媽媽收養,
才會不至於是法律上完全的單親。
換句話說,非生母的那個媽媽對孩子是沒有任何義務的:
她對沒有扶養義務,孩子對她也無繼承權。
當然我知道所有的非婚生子女也會面臨類似的問題,
但差別在於,一個是非婚生,一個是婚生。
依照目前草案,女女婚的基調是一個母,要讓孩子有雙親,
就必須生母的配偶主動申請法院認可收養,
不然,在人工生殖法尚未配套修正之前,以自行滴精生子的情況來說,
就會變成去訴請強制生父認領,這樣可能也會對當初答應借精的人造成突襲。
我自己是認為,既然婚姻要平權,那麼人工生殖法也應該要修正,
讓男男婚與女女婚都可以透過該法來孕育下一代,
可惜目前修法的節奏還沒有跟上。
那在此之前,男男婚需要到外國找代理孕母,
而女女婚可能就是在家自行滴精。
http://women.nmth.gov.tw/information_42_39653.html
那在這種情況下,
婚姻平權後還讓婚生下的孩子面對這種困難,
是不是制度上還有需要更周延考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