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恐引不良後果 大學校長:政府要負最大歷史責任
憲法法庭今天開庭審理同志婚姻聲請釋憲案。實踐大學校長、天主教博愛基金會前董事長
陳振貴表示,不管是立專法,或是修民法,「只要突破一點點,都代表台灣在同運上往前
邁進一大步」,但卻犧牲了中華傳統婚姻由一夫一妻所建構的家庭倫理價值,侵蝕中華文
化的堡壘,推動修法的立委及官員們,要為此項改變的不良後果,「負起最大的歷史責任
。」
陳振貴表示,他贊成同志權利受到保障,但天生有同性戀傾向者只是台灣的少數,依照中
研院報告,台灣的同志僅占4.5%,為少數人立一個全民通用的法律豈不違反多數人的意願
。
陳振貴指出,自從2001年荷蘭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來,已有20多個國家跟進,但仍有不少國
家堅持反對,如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對於同性之性行為有的稍寬,有的則用法律處
罰,有的則會被處死刑。人權或平權無法成為支持同婚的有力理據,婚姻是制度,而同婚
是項選擇,不應強制合一,混為一談。
陳振貴指出,世界上已經通過同婚的23個國家,幾乎都是採取漸進式的做法,都是先立專
法,而非一步到位,「立專法並不是隔離,也不是歧視」。
陳振貴提到,1971年,聯合國大會做出2758號決議文,從此以後,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代
表席位被驅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在國際政治兩岸關係上,台灣已經失去了中華
民族的主要位置」;倘若2017年修改民法972條,或是釋憲朝向立專法,「在內政上,台
灣將完全失去中華文化的正統性」。
「因為中國大陸並沒有承認同婚,台灣跑得比較快」,陳振貴說,中華文化的傳統就是注
重家庭婚姻倫理,也就是一夫一妻。
陳振貴說,同志的權益理應受到保障,但考慮到孩童的人權與利益,實不宜收養或進行人
工生殖。目前已通過法制化的國家在法律上的名稱或權益亦不盡相同,有的不稱做婚姻,
但擁有婚姻實質相等或一部分權利義務的同性民事結合制度或生活伴侶制度。因此建議可
建立類似「同志伴侶法」,以解決如醫療簽字、財產權等實質問題。
陳振貴說,本案屬國家重要法案,理應舉行公投來決定,因為這將是歷史上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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