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活動] 娛樂性用藥減害團體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6-10 00:16:59
我必須要說引用的地方,是一個無效的回應,除了宣稱以外沒有任何的論述。
當然我的推文原本就沒有豐富到有東西可以直接回應啦。
因此,我想我必須把我的想法表達的更清楚,才不會被對方不斷打稻草人。
下面文章可能有點長,所以我先提供簡單摘要,不想看的人可以直接看摘要。
1. 藥物濫用的健康危害是參考公衛醫學的效益途徑,但公衛與醫學研究必須
仰賴這些外在的倫理途徑來建構自己的評價標準。
2. 諷刺的是,公衛及醫學領域反而不願意用道德批判來進行藥物濫用防制。
然後事先「消毒」我不支持使用藥物,
但同時我不認為我應該用「既有」「未經釐清」的道德情感去批判藥物成癮者。
而藥物成癮者的自我傷害,對我來說也是一種選擇。
因此「減害」對我來說是相對來說內心不用很用力掙扎就可以達到的妥協方案。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7-06-10 00:24:00
贊成相關團體對於"有效介入"的努力。但是把毒品變更定位為娛樂性用藥,反而模糊焦點變成毒品除罪化。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7-06-10 0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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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es6211 (噶瑪蘭心湄)   2017-06-10 00:35:00
這篇是這幾天難得清流值得一讀的文章,但關於當中論述有一部分想要就教.關於科學部分非我擅長,但關於如何詮解科學研究的部分,我對這篇的看法有點疑慮.如本文所說,不同的成癮性物質對人體的侵害程度因質量及個人體質有關,且無法確切標立危害社會的標準,所以在實務上有訂定標準的困難.而另一方面,本文也說出國民政府來台訂定政策可能加深民眾誤解那些物質的印象,造成現在的我們對其有所誤解.關於這兩點支撐的理由,我想說出我疑慮的部分.首先是訂定標準,我覺得雖然難定,但也不到無法定,就像酒測值雖然難定,卻也明確給予警界取締標準,所以若能經由各領域研究學者協商,應也能定出差強人意的標準再來是國民政府政策,這可能是一個遠因,但我不認為把一個遠因提出來,就可以作為論證理由,如果要讓這個遠因說服人,應是明舉國民政府訂定的藥物規範如何衍及現今,像是禁方言政策可以很明確地覺察國民政府有效貶抑本土語言的政策,但在藥物規範這塊,希望原PO能查到更直接的證據.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7-06-10 00:52:00
以台灣的氛圍,實在有點難。毒品除罪化,目標不在濫用,而在積極控制管理。
作者: cursedsoul (給我好員工啊!)   2017-06-10 00:54:00
推推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7-06-10 00:55:00
這跟色情賭博合法化是一樣的。但在台灣為了選票,是不可能讓情色毒品合法化的...唉。
作者: lses6211 (噶瑪蘭心湄)   2017-06-10 01:14:00
關於處罰問題,因為立法的標準在於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影響,自殺者不會拖人一起死,是以不在懲罰之列,但若使用藥物有可能因為無法控制自己而傷害別人,那就必須予以禁止.所以你關心是有沒有「使用藥物」,而我關心「使用藥物」到何種程度會引發社會問題,這是我們的差別所在,而我希望能訂定出一個如酒測值雖然不完美但能有效規範的法律如果我講得不夠清楚,那我再講明白點.我的意思是,國民政府的反毒政策是否有造成極大影響,從那時就影響到現在?這問題的根源是你拿出國民政府作標靶,但國民政府才開始反毒嗎?不,在清領時期就有禁鴉片,日治時期更有大批掃毒的行為,所以我認為拿國民政府一個容易被集火的稻草人來說明是個好的例子*不是個那現在的議題就是如何來確定傷害人的標準,這應該是現在可以有的共識另外,你有沒有意見不是我關心的XD我是就你說的論點提出疑慮,以便於改進彼此對此的認識.如果可以,我希望看到論點上的攻訐,而不是消極的「沒意見」說法.因為你強調了國民政府這一個特別的名詞,在行文上突出其政策影響,所以我針對這個行文脈絡提出疑慮.不知這樣講是否能讓你明白?如果要更公允地說,不應以篇幅為由,就把這歷史的問題全部收束在國民政府一個標靶上可以的話想看啊,期望能拜讀您的大作討論事情不就是要講清楚?但我覺得,做學術不只是理解對方想法,還要找到自己與對方的問題處,加以思辨及改進.但若您沒空就作罷吧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7-06-10 01:47:00
基於健康理由 這時區的日行性 完全行為能力人早點睡 有助於肝指數正常. (好官腔 囧)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02:50:00
推這篇但更推lses6211大,原po沒有正面回答一些問題這篇給我的感覺,嘗試說明:藥物濫用有歷史文化背景,如果使用者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之下,可以合法使用。不知有無解讀錯誤?(我跟l大一樣覺得只提國民政府有點偏頗,但這我不在意)而是你的"不傷害他人"的前提該怎麼成立?你好像只著重在藥物對成癮者本身的影響,而忽略了,更可怕的是,萬一他將這些藥物施加於他人,又該如何?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03:15:00
推原po 的論述比較清楚能了解你的立場,再推lses6211大提出的內容也很感謝reedlived大提出不傷害他人的前提該怎麼成立,這點是我針對除罪化最難接受的部分所有議題都有連帶關係,不可能跳脫他會產生的社會問題與責任這一塊,直接講一句如果都不會那是不是就支持了,要如何保證使用藥物不會產生影響他人權益的問題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07:41:00
再推mrl1116,同運能夠從法學、醫學、社會學各面向證明同婚本身是基本人權而且不會損及別人的權利然而支持娛樂性用藥的一方,卻不斷提出許多"假設"假設藥物濫用的人不會傷害別人、假設管制藥品,牽扯到許多檯面下的黑市買賣假設毒品除罪化,就可解決藥物濫用的問題您將這個餅畫得很大,卻沒有能力證明你說的一切上面更正為"假設管制藥品,不會牽扯到黑市買賣"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07:51:00
感謝指教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08:06:00
最後,就算同婚不斷被抹黑,都還是可以一一闢謠,沒有任何絲毫站不住腳、理虧的地方那麼,支持娛樂性用藥,如何針對各點疑慮一一說明?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7-06-10 08:11:00
@reedlived 不支持的人也可以說明嗎? XD無論支持或不支持是否都能保留可討論空間?公共議題的討論要能持續發生 仰賴的參與討論的人以及閱聽人的理性耐心。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08:24:00
XD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08:24:00
首先我還是不認為「藥物」有娛樂的適應症,其實落入框架討論這些,已經有違藥物的價值。如果硬是順著原po文章討論,至少有幾點他尚未正面回答1.如何證明娛樂性用藥可以在"不會傷害他人"的前提使用(其實這點證明不來,後續也不用討論了吧)2.如何訂定合理的規範?包含:(1)各種物質的"可接受濃度範圍",怎樣算超標?(2)如何合理管制藥物總量、個人取得數量?(3)如何解決管制藥物總量,而依然存在的黑市問題?以上只是我能想到的冰山一角
作者: inouekaoru (KJ)   2017-06-10 08:58:00
管制使用量根本天方夜譚,就算訂了一個安全使用量內的配給額度,不想使用的人是不是可以轉賣,有更多需求的人是不是可以藉此得到超額的藥物使用量。連吞食過量合法的安眠藥自殺案例都時有耳聞,訂有懲罰方式的酒駕依然不時的在搏社會新聞的版面,這還是成癮性比較弱的酒精而已。成癮性極高的"娛樂性用藥"你到底能如何管制,真是有趣。
作者: lses6211 (噶瑪蘭心湄)   2017-06-10 09:23:00
學術當然沒要人現在立馬解決,但也不能因為無法解決就講錯的事情。我提出疑慮,若你也承認礙於篇幅而有不完善的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09:24:00
您試圖將反對方冠上"討厭"(歧視?)藥物施用者的名目
作者: lses6211 (噶瑪蘭心湄)   2017-06-10 09:24:00
行文用語,我希望你能考慮是否修掉或用更大篇幅說明自己的論點。
作者: x8462795s (ChrisX)   2017-06-10 09:27:00
可是這樣說,自殘自己的行為是可允許的,但是會希望找出一個能減少你自殘的方向。這應該是減害團體差不多的概念。如果是這樣,應該代表沒在用的人我更要防止他開始使用這樣吧?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09:28:00
同意可以傷害自己又如何呢?用藥物達成此目的就是濫用沒有哪種藥物的適應症是娛樂或幫助自殘的所以可否自殘和可否使用藥物來娛樂完全是兩回事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09:44:00
我是覺得光限制酒後不能開車會危害他人身命財產都無法遵守了,要求定點開放使用、陪同觀察使用、限制場所使用。這些只會淪為跟酒駕一樣的空談
作者: x8462795s (ChrisX)   2017-06-10 09:46:00
其實我覺得減害這觀點很好我認同,只是有些人從減害團體的觀點變成推廣使用娛樂性藥物我就不認同了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09:49:00
問題還是回到原點,今天要求定點開放使用、陪同觀察使用、限制場所使用對他們也是一種監禁,既然如此跟監禁勒戒並無二致,如果讓他們自主管理後續又會變成如同酒駕肇事的狀況感謝指教感覺個人意志影響下,可能個人自由及權力的行使都可能凌駕在他人的人身安全上,例如酒精藥物使用後造成的傷害,如拔套,不安全性行為,酒駕,偏執,暴力等,那無視法則也其實不無可能就先去工作了,感謝指教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7-06-10 10:01:00
個人認為定點限制是必要的。這類的藥物普遍會使人喪失判斷力,產生幻覺及情緒失控。自主管理等於沒管理...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10:07:00
這樣又淪為監禁下使用限制的用量,跟勒戒監禁的差異其實不大,而且限制地點後同樣會造成黑市販售,只單純因為不需要被限制用量及地點,違規的人還是會造成亂象
作者: RABBITBITCH (瘋良)   2017-06-10 10:09:00
感覺空有構想,卻沒思考現實面執行困難度...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06-10 10:09:00
即便便宜許多,但還是無法解決地下流通的狀況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7-06-10 10:18:00
https://buzzorange.com/2016/08/03/drugs-issue-2/合法化的目標還是在有效減量,及最終消滅毒品的。
作者: RABBITBITCH (瘋良)   2017-06-10 10:37:00
樓上c大的新聞我認同,跟某cur的推廣娛樂性用藥觀點不一樣,若是樓上新聞那樣做法,我覺得就沒啥問題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6-10 11:29:00
覺得從這篇學到很多,謝謝的分享,會好好思考你提出的觀點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7-06-10 11:33:00
推clione33,若只是除罪化可接受,合法化太荒謬就像通姦除罪化不等於通姦合法化而原po的文章,除了討論除罪,更加入合法思維這是我無法認同之處
作者: jachnny (阿岳)   2017-06-10 12:01:00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合法化,可是除罪之後還有罰則嗎?之後通姦不犯法只是不道德不是嗎?如果還是違法除罪是除心酸的?
作者: Connels (貓拳四郎 ○(#‵︿′ㄨ))   2017-06-10 12:48:00
台灣的問題在於當年對藥物的污名化教育太成功了,以致於很多人一聽到毒品就想到犯罪跟磕到黑眼圈的毒蟲,這觀念不是一兩代能扭轉的,即使到現在媒體跟教育仍然不停止污名化,而政府為了選票也不打算修正路線。然後毒品產生幻覺傷人的機率,遠比喝酒小很多很多,這些國外都有研究的,喝酒都可以合法化了,毒品沒道理不行,只是政府想不想作的問題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17-06-10 13:33:00
回j:刑法跟民法的目的、所造成惡害、司法成本的浪費等問題都不一樣,除「罪」是讓通姦不再歸屬刑法領域處理,怎麼會是除心酸?回j:「法律」只是眾多規範的總稱,「生病」也有生理跟心理(或是複合),犯法當然也可能包含民法、刑法,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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