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方文字取自:黃丞儀老師文章的連結 http://bit.ly/2Jpv7no
同時判決也認為在其他三個類似的案件中,
科州民權委員會認為
蛋糕店拒絕製作帶有宗教性文字(「同性戀是可憎的罪惡」),是合法的。
但在本案中,卻認為蛋糕店拒絕製作同志婚禮用的蛋糕,是違法的。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民權委員會在這四個案件中的態度不一致,
在「傑作蛋糕店」的例子中,委員會認為蛋糕對購買者而言有特定訊息,
因此拒絕製作蛋糕,是一種歧視的表現。
但是為何另外三個被拒絕的蛋糕,卻沒有討論「懷抱宗教」的客戶
本身是否遭到歧視?
在Phillip的案子中,民權委員會拒絕討論:
他願意販賣其他「與結婚不相干」的烘焙食品,
但在另外三個案子裡面他們卻認為蛋糕店願意賣其他東西,因此不構成歧視。
由這種不一致性來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民權委員會的確在傑作蛋糕店的案子裡面
違反了「宗教中立」(religeous neutrality)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