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照(作家)
https://www.facebook.com/zhao.yang.37/posts/1739807869451092
直播
https://goo.gl/oEj69i
7/21在「商周書房」討論新書『從噁心到同理』所談內容(之一):
納斯邦的書副標題是「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中文書沒有將
這個副標譯出來,因為沒辦法譯。作者準確地用「Constitutional Law」而不是單純的「
Constitution」,牽涉到美國的特殊情況。當我們說「憲法」,指的一定是中華民國憲法
,只有這樣一部中華民國憲法,然而在美國的聯邦制度中,聯邦有聯邦的Constitution,
各州也有各州的Constitution。
和性傾向最密切相關,也是書中主要處理的同性婚姻問題,在美國的憲法架構中,屬於州
憲管轄範圍,聯邦憲法沒有任何條款管制人民的性傾向及婚姻條件。每州有各自的性行為
或婚姻規範,使得在實質上婚姻的法律問題,沒有那麼嚴重。從很早開始,在這方面各州
就出現了不同的傾向,有的比較保守嚴格,有的比較寬鬆自由。換句話說,人民得以有一
份實質的自由,如果你追求的婚姻在這個州遭到限制不被允許,你可以選擇搬到別的州去
。
美國憲法史上極為有名的Loving vs. Virginia案中,一對在一九五八年結婚的夫妻,被
指控違反了當時維吉尼亞州禁止黑白通婚的法律,因為丈夫是白人,而妻子卻被懷疑有黑
人血統。經過了備受矚目的審判,判決的結果是他們被認定有罪,然後承審法官給了他們
兩項選擇:一是花上一年關在牢裡;二是離開維吉尼亞州,此後二十五年內不得回來。
Loving洛文夫婦選擇離開,並且向最高法院控訴此判決違憲,所以才有後來的重要判例,
徹底瓦解了全美國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
關鍵在於,這個案子的判決是絕對符合維吉尼亞州州憲的。洛文夫婦訴求的是此案違反了
聯邦憲法。但婚姻法明明是在州憲管轄範圍內,干聯邦憲法什麼事?或更具體地問,聯邦
大法官憑什麼宣告這樁婚姻訴訟違反了聯邦憲法?
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介入婚姻法案,根據的論理是婚姻對象牽涉到了如何定義人。用法律
的力量將一部份人排除可結婚的對象之外,存在著一個根本的危險,那就是等於法律宣告
這些人不具備完整的公民權,等於法律排除了他們作為人的完整身分。有如此根本的危險
存在,那就觸碰到了憲法最高層次的基本公民權問題,當然就不應該由各州各自處理,必
須有明確的全聯邦法律立場。
打個簡單的比喻,一個人不喜歡吃番茄,在他的認知當中,番茄就不是食物。如果依照他
的立場,訂定了大家都不應該吃番茄的規定,實質上也就是將番茄排除在食物的範圍之外
,定義了番茄不是食物。婚姻對象的選擇也有這種效力,一些白人不喜歡黑人,在他們的
認知中,黑人就不是正常人。如果依照他們的立場,訂定了不可以和黑人通婚的規定,實
質上也就是將黑人排除在正常人的範圍之外。
各州有權訂定婚姻規範,但不可以用婚姻規範剝奪了少數人作為人的基本資格。這是為什
麼聯邦最高法院以聯邦憲法層次介入的主要理由。
納斯邦要問的,我們也應該問的,那麼將同性對象排除於婚姻之外,是不是也犯了同樣的
根本錯誤,將他們也排除在正常人範圍之外,否定了他們的完整公民身分呢?是不是因為
他們的性傾向,就將他們打入次等公民的領域,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