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婚姻與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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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愛如何濫用我不知道,但是
主張繁衍與婚姻必然相關,
我認為是錯誤解讀婚姻的法律定義,
是強將個人觀感加注於全民皆需信守的法規。
我們重視每個未成年孩子的權益,
養子女,人工生殖子女,非婚生子女,
都與婚生子女擁有一樣的權利義務保障。
沒有不結婚,孩子的權利保障就理所當然被減少。
我們重視每個婚姻的美好,
即使變更性別,女性無子宮可受孕,
婚姻效力也不會有所縮減,
外籍配偶即使沒有後代也可依親歸化為台灣國民。
沒有不能生育,婚姻就失效,就無法成婚的要求。
很多人喜歡拿優生學談近親禁婚,然後再以此主張婚姻必需繁衍,
但是那根本不相干,
如真的相關養親,姻親根本不該在禁婚範圍內。
台灣很多離婚與不能人道(性交)為由,
但是性交不代表必然懷孕,必然有後代,
要用對方不孕來訴請離婚,沒有那麼理所當然的。
不然七老八十的老夫妻,都可以拿這條訴請離婚了,不是?
我在2017年已有逐一詳述各種婚姻與繁衍早已拖鉤的理由與依據,
(文章在最開頭的連結)
時至今日,
仍用繁衍,後代來反對同性婚姻,認為沒有後代就不該結婚,
我真心覺得,李天柱缺乏法治社會該有的人民素養,
對婚姻的想像仍停留在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年代,
沒有「自由戀愛」的認知,
沒有「結婚不代表必須生子」的認知,
沒有「生子不需結婚為前提」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