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了反同婚陣營的2個公投說法
搭配大法官解釋文748號搭配
有些問題想問版上精通法律的大大
釋字748不負責白話翻譯重點:
1: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並非窮盡列舉
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
也就是性傾向也享有平等權
2:憲法第22條,保障自由權,也包括要跟誰結婚
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也就是:適婚成人要跟誰結婚是自由,民法婚姻章無法讓同性結婚,違憲
3: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
(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
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也就是:要修要訂方式大法官不管
所以反同方的公投我的疑問是
第一: 修訂民法限定婚姻章一男一女,最後還是違憲不是嗎?
還是需要輔以修民法、定專章,否則同志明年還是可以用民法結婚
第二: 制定同性婚姻專法,民法還是違憲,還是必須修
而專法若沒有實質平等保障與異性相同的結婚權利與義務
同志並沒有一定要強迫要用這個法結婚,民法還是可以,是嗎?
想請問各位專家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