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沒有要深究民法、立法技術,是講可能遇到的問題:
1. 未準用親屬通則,同性婚姻與雙方家屬不是姻親關係 (民法§969、新法§24明文未列
舉,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2. 不得共同收養:同性配偶不得收養小孩,是否有合理歧視差別待遇(新法§20)
3. 同性配偶與其家屬不互負扶養義務,減輕同性配偶對於其家屬的連結性,以及義務。
(新法§22)
4. 本次修法未考量國際私法,亦即與淪陷災胞、香港澳門的人民雖然可能可以結婚(或結
婚無法被台灣承認),不過災胞是否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遷戶籍到自由地區不確定。
與美國、德國、荷蘭等已經同性婚姻合法國家可以結婚、與日本、韓國等國無法結婚或不
在台灣成立。 (涉民§46累計適用、兩岸§53、港澳§38)
5. 不能人道不能作為同性婚姻撤銷的理由,是否有當。(民法§995)
我想用新法結婚,看到與對方家屬沒有身分關係就想用新法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