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男女可以有跨國婚姻,男生甚至可以娶(ㄇㄞˇ)東南亞老婆
之前大法官不就釋憲說,如果有同志專法,其權利義務必須要"完全等同"於民法
可是現在這個政院版的銅婚專法,就規定同志不得跨國婚姻
事實已經很明確和民法的男女權益有差別,請問這樣的話
是否等於這個專法是沒有用處了,之後同志可以直接爭取"民法"的婚姻權利了呢??
還是說因為目前這議題是在爭議的風頭上,同志目前只能暫時忍耐接受這樣不平等的專法
等日後再行爭取是嗎??然後要等多久才可再爭取?
或者就這樣遷就下去了?請問有好心人可以就實務上解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