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nix (一切從朋友做起~)》之銘言:
: 明明堅持到今年5/24政府就被迫「一定要直接套用民法」,我就不懂,大家這二三十年都
: 忍過去了,剩這三個月有什麼好迫不及待,為什麼要在此時放棄、此時妥協 =.=
我想有些人對法律有很大誤會,以為專法沒過就直接套用民法,事實上根本沒那麼簡單
先來看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 全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
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
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請注意,這段話講的是,得依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講的只有「結婚登記」這件事而已,並沒有說適用整個婚姻章與民法
而婚姻章包含:
1、婚約
2、結婚
3、婚姻普通效力
4、夫妻財產制
5、離婚
如果沒有修法,那同性只有結婚的權力,其他全部無效
那代表訂婚沒有效力,悔婚不用賠償
沒有婚姻普通效力,就沒有互相撫養的責任
財產無法共有,出軌也無法離婚,當然更沒有婚姻章以外的親權撫養資格
現階段行政院所提出的專法草案,已經是在最大範圍內保障同婚權益了
如果你以為專法失敗可以直接套用民法,那剛好中了反同婚的心意
除了一張結婚證明你其他什麼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