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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行事曆,我發覺整個的七月份,除了某個星期天以外,我都有事,忙碌到不行。但是
這兩天一直都接到記者的電話,從早上八點半,到晚上,一直不停。一開始的時候,某記
者開口就要我和記者道歉,所以往後的電話,我都拒絕任何的採訪,甚至直接掛電話。一
直到剛才,才接受了自由時報某認識的記者的採訪。
我再重申一次,上一篇是「設定前提」的法律問題討論,該前提不是往後司法會去認定的
「法律事實(更遑論社會事實)」。
此外,我所主張的是:反對「正當業務行為」,贊成「業務正當行為」;不是只要是特定
業務,則一定合法,業務行為仍須符合法規或業界規範,才能夠被正當化,而阻卻違法;
再者,為是否阻卻違法的認定時,其最後一階段的優越利益衡量是件很複雜的事情,無法
速斷。
連這兩件事情都沒搞懂的話,不要亂發言,也不要亂引用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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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在意的是學生的反應。
有一位教授反對我主張對於形式違法的行為,警方可以逮捕(依法令的行為),其認為應
該限縮到認定為實質違法行為時才能逮捕。
但是我認為:
「首先將違法性分成形式違法與實質違法。再者確認依法令的行為與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
事由。
對於形式上違法的行為,是否可以視之為「現在不法行為」而予以正當防衛,還是一定要
等到實質違法方面判定是違法的時候才能正當防衛(會不會太遲)?對於絕對輕微型的形
式違法行為(例如拿隻筆或衛生紙的行為),是不是不能為正當防衛?
對於形式合法的執法行為,如果有人認為這雖然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於是反抗,則對
這樣的反抗行為是否應該認為是形式違法,執行公務者可以予以排除?如不這樣解釋,人
民大可主張對於實質違法性沒有認識,或認識錯誤,而阻卻故意責任,於是對於形式合法
的行為,進行反抗,而公務員是無可奈何。
解釋條文時,應該重視體系,不要隨特定案件的脈絡而為不一樣的解釋,這樣會妨礙法的
安定性的。」
對於這樣的回應,又有學生認為:
「但問題出在於拘捕合法性與實體法上違法性判斷的連動關係到底是什麼,是否對於拘捕
正當性要做更限縮的判斷。」
對於這樣的回應,我回話:
「明確的實質不違法時,不得逮捕;反之,曖昧不清時,允許逮捕。當然,這個逮捕不能
是過當的逮捕。我一直在主張對於實質阻卻違法行為的逮捕必須要有刑事補償的原因,就
是因為我做了以上的論述。」
以上才是有意義的討論。這裡我透露出一般學理上不會出現的東西。違法性判斷雖然一般
而言有三階段,目的、手段與均衡,但是我在分析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過當問題時,提
出隱藏起來的第四階段,此即補償可能性。這牽涉到民法相關規定,非常詭異。簡而言之
,我認為有可能進行事後補償的時候,可以較為寬鬆地認定阻卻違法,或甚至直接調整優
越利益衡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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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成衣業者也講不出這些吧,只好抓他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