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82年10月5日交路(82)字第033848號函釋規定: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206條第4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
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尚可通過
路口而不受罰。
上面顯示的是目前對於黃燈紅燈的規定
理論上看到黃燈應該是要停下來
而不是肆無忌憚的繼續通行
但這項法規根本就是在變相鼓勵搶黃燈
現在對於闖紅燈的定義是
只要你在紅燈前超過停等線
就不算闖紅燈
意思是只要你在紅燈前通過停等線
即時開超慢
紅燈了還在路口內
依然還保有路權
另一方就算是綠燈通行
撞到你也是他的錯
但我認為應該要改為
紅燈前只要沒有進入下個路段(離開路口)
都應該算闖紅燈
都應該算闖紅燈
這樣才能保障綠燈通行者的用路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