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勞基法是行政法
簡單的說就是不管你幹了什麼
最重就是罰錢了事
公司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對職位越高的人越無感
如果在針對直接惡意侵害員工權益的部份
認定是犯罪行為
例如拒發加班費、拒保勞健保、偽造出勤記錄之類的
以刑法規範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理人
這樣台灣的慣老闆會感到有壓力嗎
想到今天某科技公司賺5千萬解僱孕婦
結果重罰6萬的新聞
只能廠廠啊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7-01-05 15:09:00殺頭生意有人做 懂?
作者: wowpoqwow (克貝爾) 2017-01-05 15:10:00
非惡意 林全︰考量從輕或免罰
作者:
a15661263 (èª å¯¦è±†æ²™åŒ…)
2017-01-05 15:10:00台灣制定法律的人 背景大多是老闆 怎麼修?
作者:
erc (翔)
2017-01-05 15:10:00文組會來嗆你法盲
作者:
wemee (方天畫)
2017-01-05 15:11:00我的肛門好癢 懶叫好脹 突然好想找東西幹進去呀!!!
作者: PikaONCE (皮卡) 2017-01-05 15:12:00
資方天堂可能嗎
作者: MalenaMorgan (Malena Morgan) 2017-01-05 15:18:00
檢察官不起訴法官判無罪 老闆一樣笑呵呵
作者: austin655117 (異類) 2017-01-05 15:27:00
也不是不行,但我覺得直接管收比較快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17-01-05 15:35:00通常這種判決還會附帶解雇無效,也就是孕婦可以復職。但是說真的走到這一步還是敲資遣費比較划得來,因為原雇主會開始對孕婦惡質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