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是否可排除現行有關法令之適用
請可參照 <釋字第 270 號> http://0rz.tw/PK0Tj 有關常見強制公務人員退休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略]
其所謂「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亦非使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或退休,在上述
相關法律未制定前,逕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退休法,而排除現行有關
法令之適用。
由此看來
有制定相關法律就逕行適用相關法律
相關法律未制定前,就不可排除現行有關法令之適用
另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2.12.八十六局給字第05108號書函 http://0rz.tw/fYUMO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退休、資遣或撫卹給與。
.....[略]
如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支領資遣給與者,同意補足其依公務員資遣法令計算資遣
給與之差額
也就是說若台鐵員工亦可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就算沒優於公務員法令亦可同意補足差額
※ 引述《lapetos (latt)》之銘言:
: ※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 勞動基準法
: : 第 84 條
: 你要不要看清楚法規內容寫什麼
: 你寫的東西根本把定義亂解釋一通
: 就是你們在惡意誤導大家
: 難怪才會有笨蛋沒看清楚被騙得團團轉
: 84條明明有寫公務員就算具勞工性質
: 也是要遵照公務員的法令
: 法令就是公務員獎懲法規跟公務員懲治法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
: 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上面這句則是說如果公務員的法令優於勞基法的話
: 就是用公務員的法令來做
: 並沒有講公務員法令劣於勞基法的話
: 就要改用勞基法
: 所以從頭到尾就是你們在搞鬼
: 難怪才有一堆人誤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