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民法我不熟,但可以提供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物發見的規定予原波參考
至於該物所有權還要問問熟悉民法的人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4條: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第75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
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65條審查程序辦理。
施行細則第21條:
第74條所發見具古物價值無主物之範圍,包含陸地及水下,其所有權之歸屬依
國有財產法規定。
而原波是在田裡挖到,民法應該算埋藏物,不是無主物,不適用第74條
適不適用第75條我就不太清楚了,文資法裡沒定義開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