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1948年大韓民國成立(人成群立國)
: : 當時朝鮮半島是日本領土
: : 管轄政府則是GHQ(軍事佔領不轉移主權)
: : 現代國際法不是很難讀懂的東西,
: : 你要不要先花點時間看一看?
: 呵呵呵呵
: 你連租界都搞錯還有臉來說人阿?
您目前唯一的根據就是顧維鈞這個人物在20世紀的言論,
但是上海公共租界是個19世紀中葉就存在的東西.
而且這個言論的出處是顧維鈞回憶錄, 並不是什麼學術著作.
您引述此一言論之前都不會去思考一下這個東西
是屬於基於政治主張或基於學術觀點??
16世紀中葉至19世紀末葉適用的國際法,
跟20世紀初適用的現代國際法有若干的差異.
http://archive.wul.waseda.ac.jp/kosho/i13/i13_00722/
這個網頁裡面的資料就是當時的國際法權威著作之一的中譯版,
中譯名為萬國公法.
1854年後的上海公共租界算不算是一個國家?
其所轄區域算不算是1937年時的中華民國領土?
希望您看過之後可以提出"符合學理"的論述.
基本上, 有兩個事實可以提醒你.
1. 工部局是上海公共租界的居民授權成立的.
2. 清朝的"不治之治"政策, 容易被認為是放棄相關權利.
: 我就等著你們這些傳教士掉入這個洞
: 1950年韓戰爆發聯合國的文書(聯合國第82號決意)那邊寫著朝鮮是「日本」的?
: 認為和約最大的遇到朝鮮就說不了不是沒理由
: 聯合國第82號決議文
: 覆按大會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所獲結論,認大韓民國政府
: 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聯合國韓國問題臨時委員會所能視察及資詢
: 及大多數韓國人民居住之韓國部分行使有效管制與管轄;
: 該政府系經該部分韓國選民依法自由表達意願且在臨時委員會監視下選出;
: 又該政府為韓國境內唯一具有此種資格之政府,
: 深悉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一九五(三)
: 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對可能後果所表關切,
: 認為除非會員國對聯合國促成韓國完全獨立與統一所求成果勿作損害行為,
: 則後果或將隨至;又悉該兩決議案對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報告書
: 內所陳情勢威脅大韓民國及其人民只安全與福利
: 甚或導致公開之軍事衝突一節亦表關切,
: 鑒悉北韓部隊對大韓民國施行武裝攻擊至深關切,
: 斷定此種行為構成對和平之破壞;並且一要求立即停止敵對行動;
: 促請北韓當局立即將其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 二
: 請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
: (a) 儘速將該委員會對此項情勢周詳考慮後之建議具報,勿事積延;
: (b)監視北韓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 (c) 將本決議案執行情形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 三
: 促請全體會員國盡力協助聯合國執行本決議案,勿予北韓當局任何援助
基本上, 我猜測閣下的論點是:
1. 1950年時聯合國認為38度線以南是大韓民國領土.
2. 所以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前, 38度線以南不是日本領土.
這篇文章沒有提到38度線以南是日本領土.
同時也沒有提到38度線以南是大韓民國領土.
這個決議的目的是譴責朝鮮人民共和國攻擊大韓民國,
不是認定領土是何國所有, 而且這也不是安理會的職權.
第1點本身就是閣下的過度推論, 第2點自然不成立.
實效管轄並非領土認定的唯一依據,
原因是領土管轄權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受到限制.
假如實效管轄就等於取得領土主權,
那您可能得先把"1937年時上海公共租界是中華民國領土"這個論點吞回去.
因為自1854起, 上海公共租界的管轄權漸漸落入工部局的手裡.
後來中國當局僅能對租界內之中國人民進行部分屬人管轄.
同時, 您可能也得承認台澎金馬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或者承認釣魚台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而且就我知道的部分, 您大可以放棄對舊金山和約轉移領土主權效力之挑戰.
因為"不得以戰爭取得領土"是現代國際法明文化的規定.
中華民國想透過中日戰爭取得台澎主權, 毫無疑問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