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了一下不是很懂,想上來發問。
中世紀有宗教裁判所,那國家有自己的法庭嗎?
維基說宗教裁判所是用來審問異端的,異端是單純指不同信仰的人?那如果有個信佛的踏
進了他們的領土,是會立馬被抓去宗教裁判嗎?
那犯了罪的信徒呢?比如說一個信教的強姦犯,他是要接受宗教裁判還是國家的法庭?
就是,如果這兩種法庭都存在,是怎麼明確分工要審判的犯人的?
宗教法庭跟一般法庭一樣,會有證人、證物那些嗎?
還有,當時如果要上法庭,是民眾去報案嗎?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QQ
找不太到答案,抑或是我沒得到關鍵字,希望有人知道可以指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