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在舊時代,領土割讓條約通常是涉及擁有權,也就是主權的完全轉移
即A國戰敗把S市割讓給B國後
S市就歸B國所有,A國不能主張B國暴力佔領竊據,主權還是我的
但現代領土割讓條約彷彿兒戲
只要失去領土的一方未來撕毀條約就能主張主權還是我的,割讓地是被暴力強佔的我國國土
這樣彷彿領土實際上不可割讓,割讓也只是賭輸的典當而已,主權神聖不可侵犯,當然轉移
也無效
但是19世紀之前好像很少看到這種耍賴
某族群別誤會
我不是單指中國和台灣
同盟國戰後清算也是普遍這樣
東西普魯士一直都是德意志(普魯士)故土
同盟國強行驅逐居民將其割讓給蘇聯波蘭
中國用武力威脅英國政府說香港不得民主選舉,否則派解放軍打爆香港
還要永久割讓的香港連同租借的新界一起歸還
是什麼時候領土割讓已經這麼兒戲了
又是什麼時候永久割讓已經沒有意義,只要割讓方強大了隨時可以宣佈割讓自始至終都無效
,要求領受方歸還呢?
又中共建政後割給俄朝兩國的領土
中共如果宣佈其無效,要求莫斯科和平壤返還
在國際法上有效或只是幹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