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部份
※ 引述《moslaa (萬變蛾)》之銘言:
: 馬關條約 (https://ja.wikisource.org/wiki/下関条約)
: : 淸國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權... ヲ永遠日本國ニ割與ス
: : 臺灣全島及其ノ附屬諸島嶼
: : 澎湖列島
: (稍微岔題。注意,澎湖列島不是台灣附屬島嶼)
: 舊金山和約 (https://ja.wikisource.org/wiki/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 : 日本国は、
: : 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
: 最後來試論中華民國與大韓民國可能都沒有直接從舊金山條約取得土地主權,
: 也因此後來都跟日本國簽訂了下面的條約,
: 中韓都試圖直接從頭翻盤,讓主權打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割讓問題。
: 中日和約
: (https://ja.wikisource.org/wiki/日本国と中華民国との間の平和条約)
: : 1941/12/09前に日本国と中国との間で
: : 締結されたすべての条約、協約及び協定は...
: : 無効となつ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 感謝大家看到最後。
: 歡迎留言批評指教。感激不盡。
: PS. D版友不好意思,下午發過本文一次,承蒙您按讚。
: 但當時是用中文史料,想想不妥,就刪除改寫變成這篇。
關於朝鮮半島的部分,個人不甚熟悉,就不獻醜了XD,僅對中華民國如何取得對台澎主權
,就國際法上個人以為最有可能之解釋,發表看法:
首先,必須討論第一個問題:即中華民國於國際法上究竟是否為大清帝國之繼承國?
國際法上國家繼承之法理,有解體與非解體二種情形。解體之最著名例子就是「蘇維埃社
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的解體,蘇聯解體後,各前加盟共和國係透過決議之方式承認俄羅斯
共和國繼承蘇聯之聯合國席位以及其他國際法上資格。
而大清帝國之情形並非解體,此點可從1912年2月12日《宣統帝退位詔書》中推知:
「... 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
...」
詔書中明示以大清帝國轄下,滿(滿洲)、漢(關內)、蒙(蒙古)、回(新疆)、藏(
西藏)、即大清所有領土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依此詔書,中華民國作為大清帝國消滅後,
其國際法主體之唯一繼承國,應無疑義。
確定中華民國為大清帝國繼承國後,此時進一步討論第二個問題:即繼承國是否當然繼承
被繼承國簽訂之國際條約?
於習慣國際法上,認為新國家不當然繼承多邊或雙邊條約,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領土或
邊界條約:
《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62條第2項:「不得引用情勢的重大變遷以終止或退出建立邊界的
條約」
《1978年條約繼承公約》第11條:「國家繼承本身不影響:1.條約規定的邊界;2.條約規
定的同邊界制度有關的義務和權利」
故而新國家通常自動繼承關於領土狀態、疆界之相關條約,及該等條約創作之法律狀態,
若係涉及領土或疆界之處置性條約,通常對其權利義務應予以繼承。
準此,中華民國作為大清帝國之繼承國,當然應自動繼承大清帝國有關領土或疆界之國際
條約,其中就包括了我們的主角-馬關條約。
惟亦有學者認為,於不平等條約之情形,當國家繼承發生時,不平等國界條約不應被視為
當然繼承,若以此見解,而將馬關條約定性為不平等條約,則中華民國將不自動繼承馬關
條約,一併敘明。
倘若我們依照習慣國際法上一般之法理,即中華民國繼承馬關條約之見解,則於1912年中
華民國成立,到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簽訂前的這40年,台澎之法律上地位應理解為「由中
華民國經馬關條約合法轉移主權於大日本帝國」,而在中日台北和約簽訂後: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
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準此,馬關條約亦因屬「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條約」而於無效之列,從而使其法律效果,
即台澎主權之移轉無效,台澎之主權應回歸於原主權國,即作為大清帝國繼承國之中華民
國。
前面亦有提到有國際法領域之學者採取「不平等條約不當然繼承說」,若採此說法,則問
題就更為容易了,因為在1912年2月12日大清帝國消滅後,馬關條約因為屬不平等條約而
未為中華民國所繼承,從而馬關條約中「將台澎主權移轉於日本」此約束亦對中華民國不
生效力,1912年到1945年這段期間的台澎則應視為「法律上主權屬中華民國,事實上由大
日本帝國統治」,而中華民國於1945年「光復台灣」則理解為對其本具有主權之領土開始
行使事實上治權。
綜上所述,若採國際法一般見解,則認為中華民國係透過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來撤銷
馬關條約、恢復對台澎之主權;而若採少數學者見解,則認為中華民國係透過1945年接收
台灣之行為,來恢復其對本具有主權之領土的事實上治權。
不論何者,個人均認為與舊金山合約無關,況且國際法上對條約法之一般原則係「條約只
對締約國產生拘束力」,何以中華民國未簽署舊金山和約,卻以該條約之效力對中華民國
是否擁有台澎主權為拘束?個人認為並無理由。
以上皆屬個人見解,歡迎各位版友討論、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