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331》之銘言:
: 政治歷史面來看
: 1.日本為何要跟一個人口僅剩幾百萬 僅能控制幾個小島
: 而這兩個美國的小弟在美國的授意下 談完後可能還要把條約上呈給美國批示呢
不是說不能用誰拳頭大來當理由嘛
: 2.是誰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 美國
日華和約中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
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這邊所謂無效是指尚在執行中的行為至此失去效用,也就是因戰爭結果導致的
領土損失到此回歸母國
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
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
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中華民國國籍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因此依照中日合約第十條與中華民國國籍法,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