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生替窮人免費看病,卻被刑求慘叫到下巴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9-02-07 07:51:12
※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關於潘木枝等人算不算無辜應該在法庭上解決
: 但他們該不該被刑求、該不該被槍決倒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
: 今天無論他們的身分是罪犯還是戰俘
: 他們手無寸鐵的走進水上機場
: 那麼拘禁他們的嘉義守軍
: 就有義務保障他們「人身及榮譽之尊重」(192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 沒有任何一個人應該在這種情況下遭到刑求
: 更別說是未經司法審判就被槍決
: 允許國家未經司法程序殺人的情況下只有兩個
: 要嘛是戰鬥行為,要嘛是這個國家的法官都死光了
: 當時眾人都已經無法抵抗,根本不是什麼戰鬥或鎮壓叛亂
: 行刑當天,嘉義市區早已恢復秩序,軍隊還可以對廣場上的市民掃射
: 潘木枝等人是在這種狀況下被槍決的
: 講白一點,一個人「不夠無辜」不代表他可以受到這樣的待遇
重點他們可能還有第三個身份間諜
另外當時的環境是動員戡亂時期,法律是不管用的,也就是戰時管制
依照法規負責的法官除非有另外派遣軍法官組成法庭,否則就是當地
最高官員為主不需要經過另外審判
比如陣前逃亡,你的長官就可以不需審判將你就地槍決,這邊講的審
判是指經過法院抽籤組成分派法官檢調和辯護人員,進行公開審理,
經我們這邊是三審確定後在執行槍決
但是在當時的狀況下確實是可以不經上述的過程,直接將你槍決,因
為在那個狀況下你的長官會因為環境的關係身兼法官的職責,他高興
把你關押戰後受審,可以。但是也可以直接審判後把你槍決
根據日內瓦公約
你這邊所指的戰俘他必須有相當的構成條件,最基本的是宣示效忠特
定權利組織,228事件沒有阿,怎麼可以適用呢?
其次如下
1)有特定的負責人,意指有一定的組織和各級負責人,比如班長、排
長、政委等等,228沒
2)有從遠處可以識別的特殊標誌,只有少數有
3)公開攜帶武器
4)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228事件根本沒有這玩意阿
另外還有一點比如阿共直接滅台灣,政府還來不及反應就跑了或是滅了
6.未占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
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以228事件來說是完全不符合上述條款的,因此自然不適用
這就是為甚麼很多類似的平反文章,著重於生平做了多少好事,以此來認
定他是無辜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07 10:29:00
所以現在才要政府重新去翻資料看看有沒有斃錯人
作者: lalabye (呵呵)   2019-02-07 12:28:00
那個可是..動員戡亂的時間是在二二八之後欸 時間先後順序好像搞錯囉 論述根本不成立
作者: Doomsayer (ritter)   2019-02-07 12:43:00
228的時候還不是戡亂時期吧XD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19-02-07 16:47:00
其實我很好奇地是,平常吹老美多好但是說到同時期老美的處理方式就說別拿老美來救援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2-07 18:30:00
動員戡亂:1948年5月10日 228:1947年2月27日要反平反好歹也google一下吧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08 00:30:00
自己的可能就是可能 別人的可能就是不可能 我也是笑笑
作者: ClawRage (猛爪Claw)   2019-02-08 00:44:00
228如果直接當成是暴動鎮壓也一逍遙法外啊
作者: liddle (Guderian)   2019-02-10 14:39:00
所以請先定位228的性質。要是想用戰俘,那就把全部的補償金吐回來。
作者: dragonclwd   2019-02-11 21:34:00
1947年7月戡亂動員令,二二八事件於1947年2月1948年5月10日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戡亂動員令的補充但是國共內戰在戡亂令之前就有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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