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關於潘木枝等人算不算無辜應該在法庭上解決
: 但他們該不該被刑求、該不該被槍決倒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
: 今天無論他們的身分是罪犯還是戰俘
: 他們手無寸鐵的走進水上機場
: 那麼拘禁他們的嘉義守軍
: 就有義務保障他們「人身及榮譽之尊重」(192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 沒有任何一個人應該在這種情況下遭到刑求
: 更別說是未經司法審判就被槍決
: 允許國家未經司法程序殺人的情況下只有兩個
: 要嘛是戰鬥行為,要嘛是這個國家的法官都死光了
: 當時眾人都已經無法抵抗,根本不是什麼戰鬥或鎮壓叛亂
: 行刑當天,嘉義市區早已恢復秩序,軍隊還可以對廣場上的市民掃射
: 潘木枝等人是在這種狀況下被槍決的
: 講白一點,一個人「不夠無辜」不代表他可以受到這樣的待遇
重點他們可能還有第三個身份間諜
另外當時的環境是動員戡亂時期,法律是不管用的,也就是戰時管制
依照法規負責的法官除非有另外派遣軍法官組成法庭,否則就是當地
最高官員為主不需要經過另外審判
比如陣前逃亡,你的長官就可以不需審判將你就地槍決,這邊講的審
判是指經過法院抽籤組成分派法官檢調和辯護人員,進行公開審理,
經我們這邊是三審確定後在執行槍決
但是在當時的狀況下確實是可以不經上述的過程,直接將你槍決,因
為在那個狀況下你的長官會因為環境的關係身兼法官的職責,他高興
把你關押戰後受審,可以。但是也可以直接審判後把你槍決
根據日內瓦公約
你這邊所指的戰俘他必須有相當的構成條件,最基本的是宣示效忠特
定權利組織,228事件沒有阿,怎麼可以適用呢?
其次如下
1)有特定的負責人,意指有一定的組織和各級負責人,比如班長、排
長、政委等等,228沒
2)有從遠處可以識別的特殊標誌,只有少數有
3)公開攜帶武器
4)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228事件根本沒有這玩意阿
另外還有一點比如阿共直接滅台灣,政府還來不及反應就跑了或是滅了
6.未占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
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以228事件來說是完全不符合上述條款的,因此自然不適用
這就是為甚麼很多類似的平反文章,著重於生平做了多少好事,以此來認
定他是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