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是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
1946年11月4日於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
簡稱《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美商約》
其中條款規定雙方平等互惠
內文摘要有:
國民待遇:中國與美國國民有權互相進入對方國家領土,
並允許其不受干涉地在對方國家居住、旅行及經商。
中、美國民在對方國家享受國民待遇,
允許從事並經營政府所不禁止之商務、製造、加工、
科學、教育、宗教及慈善事業,有權在當地租用土地。
並享有個人隱私權、宗教自由權等權利,
以及民事、刑事、稅收、金融同等待遇。
本項規定同時適用於一切法人及團體。
礦產開發最惠國待遇:中、美在對方國家享有礦產資源
開發優先權,此項權利以任何第三國之待遇為參考。
稅收特權:美國商品在華享有與中國國產商品同等的稅率、
待遇。中國商品在美享有與美國國產商品同等的稅率、待遇。
中、美國民在對方國家繳納與國民同等的稅收、費用。
船舶特權:中、美船舶可自由進入對方國家領海和內水,
並經營對方國家之國內航線。
在危難時,一方船舶可以無條件進入另一方不開放或禁止進入之水域。
觀點:
看起來內容並沒有不平等
而是雙方(中美)親如一家
中國人在美國也可以享有國民待遇
按照條約,美國海軍軍艦有權自由進出中國領海和內水
若認定是『在危難時』
美國海軍可以長驅直入到中國原本『禁止進入』之水域
但相對的
中國海軍也完全可以到美國如法炮製
而且中國人到美國做生意也因此更加的方便
真難以想像
例如蔣介石當初依條約也可以合法派中國海軍長驅直入到美國關島、塞班島、
夏威夷珍珠港甚至是美國東西岸之關鍵港口
甚至中國商人也可以直接經營美國的密西西比河航運或五大湖水運
依條約完全合法耶
或者退萬步言,這條款雖然概括
但跟自由貿易協議中的條款已經大致符合
也讓中國商人完全可以自由進入和開發美國市場
對中國商業也是非常有利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