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美國內戰後的重建法案是怎麼通過的,因為這三條19世紀通過的法條在今日仍然事
關重大,有許多近代美國最高法院決定的理由還是這三條,尤其是第十四條。
重建法案分別是美國憲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修正案。據維基百科說:
第十三修正案(於1865年提出並批准)廢除了奴隸制,第十四修正案(於1866年提出,並
於1868年批准)包括特權與豁免權條款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條款。第十五修正案授予無論
「種族、膚色,或以前曾受勞役」的人投票權。
雖然法條永遠有修正的空間,這三條法案可能對人權保障還不盡完美,例如還沒有保障女
性的投票權,但應該是相當進步的。當時是內戰剛打完的期間,政治家們是如何運作讓兩
院與絕大多數的州通過這三條重建法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