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kevin11951: 既然都提到南韓反美示威了,那台灣劉自然事件怎麼沒 05/20 21:20
: → kevin11951: 寫進去 05/20 21:20
劉自然事件又稱五二四事件,乃國府遷臺戒嚴後罕見的大型示威活動。
發生於西元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原於國民不滿美軍法法庭對於美軍
駐臺顧問團之陸軍上士雷諾於其陽明山使館區宿舍槍殺我陸軍少校劉自然
之案,宣判其乃正當防衛而無罪。[註一,二]
是年三月二十日夜,劉少校於參加友人婚宴返家途中,於十一點在雷諾
上士的宿舍被槍殺。事發後,我國警方與美國憲兵均趕到現場。先抵達的
我國外事警察韓組長(乃有十年經驗的老手)與後抵達的美國海陸戰隊麥克
金斯士官(曾受過美國聯邦調查局訓練且有十二年的刑偵經驗),共同詢問
了雷諾上士並調查案發現場和訊問相關人等。[註一,二]
然而中美共同調查期間非無齟齬,例如於嫌犯聲稱射殺被害人之現場,
中美調查人員發現一根細棍子,而雖然韓組長明確告訴麥克金斯士官切勿
觸摸它,但麥克金斯士官仍無視其曾在聯邦調查局所受訓練中要求調查員
不應觸碰現場物品以免汙染證物的規則,徒手撿起該細棍檢視,並發現兩
枚指紋。[註二]
之後韓組長要求偵訊嫌犯,但麥克金斯士官反對,說中方已經訊問過嫌
犯(意指先前雙方一起對嫌犯問過一些問題,但這並非完整的偵訊),並且
可在當天之後美方得到筆錄。因為根據西元一九四三年中美兩國的中美共
同防禦條約規定,嫌犯乃顧問團成員而屬於大使館成員之一部份,享有外
交豁免權而應交由美方審理,除非美方同意中方有司法管轄權。[註二]
無論如何,麥克金斯士官還是派嫌犯的女傭去外事警察局刑警隊接受偵
訊,並把涉案槍枝交給該局檢驗。但後來麥克金斯士官發現,我國外事警
察局刑警隊還是偵訊了嫌犯,這點令他認為不公平,因為他認為我國於本
案無管轄權。事實上我國外事警察不僅已偵訊過嫌犯,且要求其在事發現
場重演事發狀況,並取得其供詞。[註一、二]
次晨,美軍薩洛尼克中校會同我國外事警察局長與部下,帶嫌犯到現場
重演事發狀況(必經美國中校也不知道我外事警察已經讓嫌犯做過這些)。
此外,儘管中校一再要求不能讓外人進入現場,但我國攝影記者還是進去
拍照。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要求訊問嫌犯,被中校拒絕。我
國警方還要求嫌犯在一份中文供詞簽名,這請求被中校拒絕,並指出雙方
對該供詞的許多字詞有不同認知,這份供詞是錯的。[註二]
之後,美方發現我國官方對本案調查的更多不尋常的不合作行為,例如
拒絕分享嫌犯女傭的供詞,而且交給美方的文件都是純中文等。這種異常
不合作狀況通常僅發生在案件涉及大人物或走私罪行。最後我國通知美方
,此後所有溝通均須透過我國外交部,而這讓美方認為我國官方在阻礙調
查。後來美方訊問嫌犯女傭的時候,發現她受命與韓組長見面,這讓美方
懷疑韓組長在美方得訊問女傭之前先訓練女傭如何回答。[註二]
由於中美雙方在調查期間彼此各種不信任與不合作,美方調查人員傾向
於相信嫌犯乃正當防衛彼與其家屬之說詞,而中方則傾向認為嫌犯用心險
惡。被害人遺孀曾寫信給美軍鮑文少將(後來成為顧問團領導),哭訴其亡
夫之冤屈,但美方認為,該信件乃中國官方炮製者,該遺孀只是為該信件
簽名罷了。[註二]
我國新聞界對本案大肆批評,而此點令鮑文少將震怒,並向我政府強烈
要求,我國新聞界應僅報導事實,任何進一步的評論均應待調查完成之後
方許。少將贏了;四月初起,相關報導戲劇性遽減。就連美國大兵在臺北
市酒吧醉酒鬧事,還毆打員警,我國新聞界對此也保持低調。[註二]
三月二十六日,我國官方了解到美國顧問團已認可嫌犯乃正當防衛而無
罪者,且預計將彼調回美國。我外交部乃一再請求美國大使館對嫌犯進行
軍事審判,並堅持有充分證據證實嫌犯行為超過正當防衛所許者而有罪。
[註二]
四月三日,外事警察刑事組委託臺大的鑑定報告被送交美國官方,證據
顯示第二槍乃致死原因,且基於被害人遇害時所穿制服的火藥殘跡顯示,
其乃被近距離(不超過三十公分)槍殺者。而彈道分析則證實被害人體內的
兩顆子彈均出於嫌犯所持手槍。[註二]
四月八日,臺北地檢署羅檢察官檢附報告予我國外交部,指出依常理,
倘被害人如嫌犯所述偷看其妻洗澡,當其妻呼叫嫌犯時,被害人應該逃跑
,而非如被害時近距離被嫌犯槍殺。而那根細棍子直到被麥克金斯士官玷
汙前根本未曾被人持握過等。此外相關證據顯示嫌犯的供詞有不實者云云
。既然嫌犯有外交豁免權,渠應接受美國軍法審判。[註二]
前揭報告被轉交美方後激怒了他們的調查團隊。渠等對該報告內容提出
各種質疑,並指出嫌犯成功通過了自願的測謊云云。無論如何,我國檢察
官的報告讓美方首席調查官福斯特中校需決定是否起訴嫌犯。他綜合中美
雙方的調查報告後決定,嫌犯乃於正當防衛中殺人,故而應被立刻送回美
國,以免其受到當地群眾進一步的批判。[註二]
然而,美國太平洋艦隊指揮部決定改為指派康迪特中校擔任本案新的調
查員。在四月下旬到五月上旬期間,他對嫌犯進行了三次聽證以決定是否
以謀殺罪起訴該嫌。他還對證人們進行交互詰問,儘管其所受訓練乃調查
員而非律師。嫌犯由史特拉上校辯護。在這場新調查行動中,康迪特中校
還召喚了我國外事警察相關人員到場進行陳述。完成新調查行動後,康迪
特中校認定,嫌犯第一槍乃出於恐懼,但之後他應該躲開而非再對被害人
開了致命的第二槍。因此,嫌犯應接受軍事審判,但並非因謀殺罪
(murder)被起訴,而是因故意殺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起訴。
[註二]
現在美方需決定在何處進行軍事審判。他們決定在臺灣進行,且審判對
媒體與公眾公開。美方並與中國新聞界討論該國軍法審判的規定。此時中
美雙方都期待著美國軍法審判的進行。一家我國報社報導道,這場審判應
該准許美方進行,並非因為兩國的協定,而是因為我們中國人…對美國的
司法有默認的信心,即其軍審判不會放縱。該報編輯並補充寫道,本案在
這種情況下將得到嚴格的正義,不僅因為它涉及美國司法機構的榮譽和廉
正,而且因為它涉及中美兩國密切的關係。[註二]
西元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日,對雷諾中士的軍法審判於早上九點舉行。
依法該審判應由上校和軍士個六名組成陪審團。但經過控方與辯方對陪審
團候選人進行個別成員之公正性的交互詰問後,只剩下五名上校和三名軍
士合格,都是駐臺美軍憲兵。[註一]雖然美國相關法律不要求軍法審判應
備齊十二名陪審團員,只要不少於五名即可,但最新的規定是要新增人員
補滿。然而審判庭並未費心在本地或外地再為陪審團員招募新的候選人。
[註二]
審判結果是被告無罪。此一結果令我國輿論嘩然。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點,被害人遺孀到臺北市美國駐臺大使館門前抗議。十三點,有人大喊,
「雷諾已經坐飛機走了。」群眾情緒更加高漲。十三點半,群眾開始向大
使館丟石頭。十四點半左右,群眾人數增到約六千人,齊聲高喊︰「殺人
償命」、「打倒帝國主義」。一場在臺灣戒嚴時期罕見的暴動於是展開。
[註一]
[註一]
五二四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A%94%E4%BA%8C%E5%9B%9B%E4%BA%8B%E4%BB%B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註二]
Stephen G. Craft. American Justice in Taiwan: The 1957 Riots and Cold
War Foreign Policy.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IS BN 9780813166360 (pdf),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