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式地所以反過來說,勞工也不會因為公司有任何問題而負起法律責任
: 比如破產要負擔債務等等
: 而在這個邏輯下期時公司管理層必須負擔更高的法律責任
更高的法律責任?
哪種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刑法規範的刑事責任,會讓負責人支付罰金、拘役、
有期或無期徒刑、和死刑等
民法規範的民事責任,會讓負責人支付受害人損害賠償(金)等。
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參見行政罰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
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
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
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但是在台灣並非如此,台灣更多的是追究執行者也就是勞工的責任
: 而身為管理階層的高層通常因為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進而強迫勞工
: 去做違法的事情比如高雄氣爆等等
是喔?
麻煩寫更清楚一點。另外,麻煩搞清楚,你要抗議的是︰
一、法條規定給高層更輕而執行者更重的法律責任
二、判決結果顯示,組織高層和低層被告定罪率(刑法)或
被罰率(民法和行政法),前者明顯低於後者。
如果你要抗議的是第二點即判決方面,麻煩你搞清楚,被告不必然犯罪或者
犯法,必須經過審判程序檢查證據是否支持控告的罪名(刑法)或者主張(非刑
法)。
高層被告勝訴就一定代表司法審判是錯的? 那你鼓吹的制度就是根據個人身
分差別在定罪或判罰,只要是高層的染上犯法嫌疑被告就應該判罪或判罰。
這樣的司法審判制度就是你所謂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