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只是英美不成文法自發秩序的一個很小的子集而已
我們從一些很原始的判例來看,比如說
一個典型的判例是這樣的,在人類文明還是馬車時代的時候,路上常會有很多馬糞
某甲把路上的馬糞收集在一起堆在一處,準備拖回家去施肥
但是當某甲把馬糞堆暫放在路邊時,他離開了現場
另外一個某乙剛好路過,就把那堆馬糞拖回家了
後來某甲當然很生氣,這兩個人就上法院打官司
某乙主張馬糞的所有權也不是某甲的,馬糞是屬於任何人的,所以我拖回去毫無不妥
基本上所有成文法的文明,都會判某乙說得有道理
因為在成文法的法典裡,產權的歸屬的確如某乙說是不明的
但英美不成文法會判某甲勝訴,這是一個很經典且很普遍的寫在教科書裡的判例
因為法官認為:把馬糞堆在一起便於運輸,這個價值的創造者是某甲
某甲把馬糞堆在一起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附加價值的創造,或說產品的再製
如果判給某乙,表示法庭鼓勵不勞而獲,這是明顯違反常識與天道,不能被容許的
英美文明遵循天道保護創新不是五十年一百年的事,而是三百年五百年下來的傳統
這些事情都是常識就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