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Mittermeyer (ZM)》之銘言:
: 專利只是英美不成文法自發秩序的一個很小的子集而已
: 我們從一些很原始的判例來看,比如說
: 一個典型的判例是這樣的,在人類文明還是馬車時代的時候,路上常會有很多馬糞
: 某甲把路上的馬糞收集在一起堆在一處,準備拖回家去施肥
: 但是當某甲把馬糞堆暫放在路邊時,他離開了現場
: 另外一個某乙剛好路過,就把那堆馬糞拖回家了
: 後來某甲當然很生氣,這兩個人就上法院打官司
: 某乙主張馬糞的所有權也不是某甲的,馬糞是屬於任何人的,所以我拖回去毫無不妥
: 基本上所有成文法的文明,都會判某乙說得有道理
: 因為在成文法的法典裡,產權的歸屬的確如某乙說是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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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英美不成文法會判某甲勝訴,這是一個很經典且很普遍的寫在教科書裡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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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面所述,成文法的文明之特徵在於,有成文法法典。
這暗示了,不成文法的文明之特徵在於,沒有成文法法法典。
然後接著說,英美是不成文法的文明………但是大家瞧瞧下面
的網路連結之文章描述︰
*****
美國法典
美国联邦法律汇编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https://www.wikiwand.com/zh-hant/%E7%BE%8E%E5%9B%BD%E6%B3%95%E5%85%B8
美利堅合眾國法典(英語: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又稱
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United States Code、U.S. Code,或縮寫為
U.S.C.),簡稱美國法典,是美國聯邦成文法的匯編法典,共53編[2](1至54,其中第五
十三編尚不存在,但已預留作《小企業》[3]。眾議院法律修訂顧問辦公室(英語: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每六年出版一次該法典的最新完整版,其餘年份
每年出版一本匯總新法案的法典增補[4][5]。所有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法案原文均按時間
順序收錄於《美國法律總匯》。
早期對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聯邦成文法的法典彙編都由私人機構進行。1874年1月22日起
,美國國會開始進行官方法典彙編。1926年,國會正式開始匯編《美國法典》。
……
***
哎呀! 糟糕! 上面所謂的不成文法之國家美國,居然有美國法典耶!
這樣一來,美國還算是不成文法國家嗎?
沒關係! 還有英國!
可是……下面的網路連結之文章內容顯示……
*****
英格蘭法律制度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B%B1%E6%A0%BC%E8%98%AD%E6%B3%95%E5%BE%8B%E5%88%B6%E5%BA%A6
……
一部分英格蘭法庭的判決源自成文法,由立法機關發布。其他的判決被稱為普通法,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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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法院判決為依據。例如,謀殺是一種普通法罪行,而不是由英國議會通過法律制定
的。法院制定的普通法規則可以由議會通過成文法修改或廢除。例如,謀殺罪的處罰現在
是強制性的終身監禁,而不是死刑。
成文法
成文法包括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以及英國其他立法機關(如蘇格蘭議會、北愛爾蘭議會
、威爾士國民議會等)所通過的法律。另外還包括部長令(Ministerial Order)等其他
種類的成文法。
……
***
哎呀! 英國也壞壞! 所謂的不成文法的英國,居然也是有(一部分)的成文法耶!
接著回頭看所謂的成文法的我國《民法》法典內容吧! 這部法點開宗明義
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上面所謂的習慣之一,就是法院先前發布的相關判決。
哎呀! 這不是和前面所謂的,不成文法國家的法官,判決的時候要受到先前相關
判決(又稱判決先例)的約束……十分相近?
其實在更古早的時候,我國的司法制度確實也存在判例的,功用就和所謂不成文
法國家的判例在相關判決的拘束力是一樣的。
*****
立院三讀 最高法院將設大法庭 廢除判例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text=%E7%AB%8B%E6%B3%95%E9%99%A2%E9%99%A2%E6%9C%83%E6%98%A8%E4%B8%89%E8%AE%80%E9%80%9A%E9%81%8E%E3%80%8C%E6%B3%95%E9%99%A2%E7%B5%84%E7%B9%94%E6%B3%95%E9%83%A8%E5%88%86%E6%A2%9D%E6%96%87%E4%BF%AE%E6%AD%A3%E6%A1%88%E3%80%8D%E3%80%81%E3%80%8C%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7%B5%84%E7%B9%94%E6%B3%95%E9%83%A8%E5%88%86%E6%A2%9D%E6%96%87%E4%BF%AE%E6%AD%A3%E6%A1%88%E3%80%8D%EF%BC%8C%E6%9C%AA%E4%BE%86%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5%B0%87%E5%A2%9E
%E8%A8%AD%E5%A4%A7%E6%B3%95%E5%BA%AD%EF%BC%8C%E8%A7%A3%E6%B1%BA%E5%90%84%E7%B4%9A%E6%B3%95%E9%99%A2%E7%99%BC%E7%94%9F%E6%B3%95%E5%BE%8B%E8%A6%8B%E8%A7%A3%E4%B8%8D%E4%B8%80%E7%9A%84%E6%83%85%E6%B3%81%EF%BC%8C%E5%8F%96%E4%BB%A3%E7%8F%BE%E8%A1%8C%E7%9A%84%E3%80%8C%E5%88%A4%E4%BE%8B%E3%80%8D%E8%88%87%E3%80%8C%E6%B0%91%E3%80%81%E5%88%91%E5%BA%AD%E6%B1%BA%E8%AD%B0%E3%80%8D%E3%80%82,%E5%8F%B8%E6%B3%95%E9%99%A2%E7%A7%98%E6%9B%B8%E9%95%B7%E5%91%82%E5%A4%AA%E9%83%8E%E8%A1%A8%E7%A4%BA%EF%BC%8C%E9%80%99%E6%98%AF%E5%8
F%B8%E6%B3%95%E5%8F%B2%E4%B8%8A%E7%9A%84%E9%87%8D%E8%A6%81%E9%87%8C%E7%A8%8B%E7%A2%91%EF%BC%8C%E6%B2%92%E6%9C%89%E5%88%A4%E4%BE%8B%E4%B9%8B%E5%BE%8C%EF%BC%8C%E6%AF%8F%E5%80%8B%E5%88%A4%E6%B1%BA%E9%83%BD%E4%B8%80%E6%A8%A3%E9%87%8D%E8%A6%81%E3%80%82
2018/12/08 06:00
〔記者吳政峰、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大法庭,解決各級法院發
生法律見解不一的情況,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
表示,這是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沒有判例之後,每個判決都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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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民、刑庭決議」則是最
高法院的內部會議,雖無法律效力,卻有實質影響力,法官判決時均會參考且不會違背。
兩者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而在上述法案三讀通過後,將會在新法生效當日正式廢除。
……
***
看見沒? 所謂的施行成文法制度的我國,制度上也是有判例的。
即使如上面的新聞所述,廢除以前的判例制度,現行的新法制度,讓每個先前相關
判決都(和以前的判例)一樣重要。
粗略的白話解釋,就是說以前我國判例是由一群有代表性的法官從計有判決選定
後寫成像法條條文一樣,而改制後的現行制度,則是讓法官直接從先前相關判決文
的原文去找出適用於本案的規則。這其實是就是所謂的不成文法的法官在做的事情
。
所以? 因為某些個文明是不成文法,他們的法律內容就一定比較怎樣;成文法國
家的法律內容就一定比較怎樣。根本是霧裡看花的簡陋分析。
: 因為法官認為:把馬糞堆在一起便於運輸,這個價值的創造者是某甲
: 某甲把馬糞堆在一起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附加價值的創造,或說產品的再製
: 如果判給某乙,表示法庭鼓勵不勞而獲,這是明顯違反常識與天道,不能被容許的
: 英美文明遵循天道保護創新不是五十年一百年的事,而是三百年五百年下來的傳統
: 這些事情都是常識就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