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dhws (sdhws)》之銘言:
: 在歷史上,東印度公司可以在海外擴展殖民地,例如曾控制南台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
: 但是本質來說東印度公司還是一間公司企業
: 縱使最後這些公司控制的區域多會成為母國的殖民地
: 但是當公司還在的時候,他們所控制的土地究竟算是母國的海外領地
: 或僅僅只是該公司的還外資產而已,而非母國所屬的領地或殖民地?
其實我最近在看澳門歷史的時候 剛好看到一個很有趣的東西
到底是屬於領土 還是海外資產
轉變的關鍵的轉變 其實在1842~1845年間
香港割讓英國香港半島後
澳門才從葡萄牙商業殖民 演變成全殖民的形式
當時葡萄牙在澳門存在超過300年
就算當時 英國實質佔領新加坡 名義上依然是向新加坡酋長租借
我表達的東西很簡單 在1840~1850間 公司資產還是領土的概念
是因為政治情況 出現過轉變的
在這之後 歐洲多數國家 都直接殖民 而很少在出現租借形式
能理解嗎??
當然以上是亞洲的情況
而在拉美 南美 可以查一下 "綠色教宗"
這個存在比亞洲更久 雖然說民族自決後 各國獨立
但實際依然受到 經濟殖民
這土地情況 就更加複雜 但是這裡的情況 就是公司資產
但是美國政府常常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