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誰比較佔得住腳啊 ..
【丁牧群╱台北報導】三十多歲空姐劉書柔,今年七月找永慶房屋看北市基隆路
通化夜市旁的一間十五坪房屋,當場簽下仲介契約,並在契約上註明,三天內給
付斡旋金才生效,但劉女事後沒付斡旋金,並透過建商花八百多萬元買下房子,
永慶認為劉女惡意違約,最近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劉女付仲介費八
萬二千元。
劉書柔怒指永慶欺人太甚:「永慶只帶我看了一次房子,其他任何事都沒做,憑
什麼要仲介費?」當時是因為建商及永慶仲介同一間房子,她認為建商仲介成功
機會較大,才通知永慶經紀人洪靜宜不必再仲介,並要求把她先前簽的契約作廢。
大罵設陷阱給人跳
但劉女買下房子後,今年九月卻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她才知道永慶向她要
仲介費。劉女並發現,永慶當時把自訂的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與公平交易委員會
規定要讓消費者選擇要約書或斡旋金的勾選內容,一起列在同一張紙上,讓她誤
認為服務費承諾書也是政府規定要簽的契約。劉女大罵永慶「設陷阱讓消費者跳
火坑」。
對此,永慶法務經理黃啟瑞說:「劉小姐擺明是利用永慶仲介看屋,探知屋主賣
屋底價,再私下與屋主成交,任何仲介公司都不容許消費者這種惡意行為。」
永慶認已完成服務
黃表示,劉女簽兩份契約,一份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上面確實加註三天內給付
斡旋金才生效,另一份則是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上面寫著簽約人等於賣方委
託期滿後二個月內,若與賣方成交,則視同永慶完成仲介義務,簽約人還是要付
仲介費。劉女則認為沒付斡旋金,當天簽的契約都無效,已針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交由法官判決誰有道理。
買賣房屋與仲介簽約注意事項
◎任何附加條件都要寫在契約上,勿信口頭承諾
◎簽約時請親友陪同,若有糾紛可作證
◎買賣房屋仲介契約至少有三天審閱期
◎買方與仲介只簽內政部規定的「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其他契約不要簽,以免誤入陷阱
◎賣方與仲介只簽一般委託契約(其他仲介公司及屋主都可賣屋)或專任委託契約(只有簽約仲介公司可賣屋),其他契約不要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