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IZA:我再問一次"判決哪裡寫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04/17 11:30
→ IBIZA:是你掰出來的嗎? 04/17 11:30
→ IBIZA:鍵盤大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都寫了 你還要凹... 04/17 11:30
受不了了
怎麼有人可以直跳針到這種地步
如果不懂什麼公用財產用途限制
請去看國有財產法
第 32 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
用營業預算程序。
人家都說了公用財產只能依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
不得提供他用
而你公用地役權顯非該預定計畫或事業目的
而你引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也說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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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系爭土地既非作為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且將其出租予他人使用,
則就上訴人而言,其顯與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非公用財產性質相當,
自不得與上訴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財產同視。
又非公用財產既得供收益,與私有土地並無不同,則要無不得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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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不得與上訴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財產同視。
就是說不受公用財產用途之限制
後段又接著說,非公用財產既得供收益,與私有土地並無不同,則要無不得成立公
用地役關係之理由。
就是說你非公用財產跟私有財產一樣
依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結果你在扯什麼?
公用財產得設定公用地役權?
這個判決哪裡說了這段話
承認自己看錯內容並不可恥
問題是明明看錯了還要要硬凹
拼命跳針
那可真是給臉不要臉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噓 IBIZA:刪推文了耶.... 04/17 11:39
→ IBIZA:既然講到要刪推文 那我只能說你贏了XD 04/17 11:39
→ IBIZA:那塊地本來就是供人通行 並無違反 規定用途 04/17 11:40
→ IBIZA:刪推文了耶.... 04/17 11:40
同樣的文字你跳針一百次不嫌累嗎
→ apa9394:那就等版主永久水桶了 好煩喔 這一串 04/17 11:41
→ IBIZA:判決哪裡寫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04/17 11:42
→ IBIZA:國有財產法頂多是規定不能違反規定用途 04/17 11:42
→ apa9394:我檢舉了 聊天聊到生氣不是好的 04/17 11:42
→ IBIZA:並沒有說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04/17 11:42
→ IBIZA:那塊地本來就供人通行 並無違法規定用途 04/17 11:42
→ IBIZA:把國有財產不能違反規定用途 引伸到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 04/17 11:43
→ IBIZA:地役權 關係? 說你是鍵盤大法官果然沒錯 04/17 11:43
→ IBIZA:同樣的文字你還不是貼一百次 問你哪邊有寫也不講 04/17 11:43
→ IBIZA:就在那邊貼文 沒寫就沒寫 貼一百次難道就會跑出來? 04/17 11:43
→ IBIZA:再說一次 不管是公用財產或非公用財產 都不排除成立公用地 04/17 11:44
→ IBIZA:役權 實際上能否成立則要看現實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