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文林苑同意戶:王家嫌1坪換3坪太少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1:38:05
→ IBIZA:我再問一次"判決哪裡寫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04/17 11:30
→ IBIZA:是你掰出來的嗎? 04/17 11:30
→ IBIZA:鍵盤大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都寫了 你還要凹... 04/17 11:30
受不了了
怎麼有人可以直跳針到這種地步
如果不懂什麼公用財產用途限制
請去看國有財產法
第 32 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
用營業預算程序。
人家都說了公用財產只能依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
不得提供他用
而你公用地役權顯非該預定計畫或事業目的
而你引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也說得很清楚了
====================================================
則系爭土地既非作為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且將其出租予他人使用,
則就上訴人而言,其顯與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非公用財產性質相當,
自不得與上訴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財產同視。
又非公用財產既得供收益,與私有土地並無不同,則要無不得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之理由。
===================================================
什麼叫不得與上訴人管理中之其他公用財產同視。
就是說不受公用財產用途之限制
後段又接著說,非公用財產既得供收益,與私有土地並無不同,則要無不得成立公
用地役關係之理由。
就是說你非公用財產跟私有財產一樣
依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結果你在扯什麼?
公用財產得設定公用地役權?
這個判決哪裡說了這段話
承認自己看錯內容並不可恥
問題是明明看錯了還要要硬凹
拼命跳針
那可真是給臉不要臉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噓 IBIZA:刪推文了耶.... 04/17 11:39
→ IBIZA:既然講到要刪推文 那我只能說你贏了XD 04/17 11:39
→ IBIZA:那塊地本來就是供人通行 並無違反 規定用途 04/17 11:40
→ IBIZA:刪推文了耶.... 04/17 11:40
同樣的文字你跳針一百次不嫌累嗎
→ apa9394:那就等版主永久水桶了 好煩喔 這一串 04/17 11:41
→ IBIZA:判決哪裡寫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04/17 11:42
→ IBIZA:國有財產法頂多是規定不能違反規定用途 04/17 11:42
→ apa9394:我檢舉了 聊天聊到生氣不是好的 04/17 11:42
→ IBIZA:並沒有說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04/17 11:42
→ IBIZA:那塊地本來就供人通行 並無違法規定用途 04/17 11:42
→ IBIZA:把國有財產不能違反規定用途 引伸到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 04/17 11:43
→ IBIZA:地役權 關係? 說你是鍵盤大法官果然沒錯 04/17 11:43
→ IBIZA:同樣的文字你還不是貼一百次 問你哪邊有寫也不講 04/17 11:43
→ IBIZA:就在那邊貼文 沒寫就沒寫 貼一百次難道就會跑出來? 04/17 11:43
→ IBIZA:再說一次 不管是公用財產或非公用財產 都不排除成立公用地 04/17 11:44
→ IBIZA:役權 實際上能否成立則要看現實狀況<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39:00
刪推文了耶....既然講到要刪推文 那我只能說你贏了XD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0:00
那塊地本來就是供人通行 並無違反 規定用途刪推文了耶....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2-04-17 11:41:00
那就等版主永久水桶了 好煩喔 這一串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2:00
判決哪裡寫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國有財產法頂多是規定不能違反規定用途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2-04-17 11:42:00
我檢舉了 聊天聊到生氣不是好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3:00
把國有財產不能違反規定用途 引伸到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關係? 說你是鍵盤大法官果然沒錯同樣的文字你還不是貼一百次 問你哪邊有寫也不講就在那邊貼文 沒寫就沒寫 貼一百次難道就會跑出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4:00
再說一次 不管是公用財產或非公用財產 都不排除成立公用地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5:00
役權 實際上能否成立則要看現實狀況<--你剛剛刪除的我的推文沒有 公用財產不得成立公用地役權 這回事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1:45:00
跳針王你慢慢跳針吧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7:00
自己把我解釋的推文刪除 還在那邊罵XD挖 直接刪文了XD"無否定公有土地得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餘地"<--判決寫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1:48:00
公用土地包括公用財產我想判決書寫得很明確公用財產並不排除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1:56:00
公用財產不排除公用地役ok 但主管機關不會給你申請建築線..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1:57:00
實務上不行 重點就在這裡 在那邊玩文字遊戲根本沒意義..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1:59:00
只是先擱置爭點而已 就像免20年要件王家非所有權人也不能申請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00:00
法律上就是不行啊,因為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1:00
結論就是不行 over 旁枝末節的東西給你爭贏又怎樣 可以停了吧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5:00
原文是講舉重以明輕 私有土地都可供通行了而共有土地當然也可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6:00
但供通行又不等於主管機關會讓你申請建築線 拗沒關的東西很閒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07:00
不家是輸在沒建築線才被劃入的 可以通行又怎樣 吵這個幹嘛?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14:00
我不爽的是,有人明明知道自己說錯了,卻還一直跳針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15:00
而且從昨天一直跳到今天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1:00
樓上說的是自己嗎?size, 甚麼實務跟結論不行?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25:00
樓上要繼續洗板小心被板主水桶 有種你去幫王家打官司贏了再說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27:00
王家就是貪婪又不研究法規才會輸給建商 建商貪婪但起碼肯研究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7:00
你確實沒看過建築技術規則放大絕了...還得贏了再說...orz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28:00
簡單來講 王家今天住你在旁邊大概也是惡鄰居 不懂有什好幫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8:00
王家怎麼不關我的事我只討論那塊地可以怎麼取得建築線只要捷運局同意 那塊地有兩個方式可以取得建築線並不是無法取得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29:00
就算捷運局同意,台北市議會也不會同意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29:00
奇怪 你們是捷運局長 還是國有財產局局長?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1:00
如果你同意那塊地可以去申請 只是不見得會同意 那我們沒必要吵下去了 我本來就只是說這樣做合法 並不認為一定會同意或如何 是你自己一直說這樣做不合法一切照法規走的話 這兩個方式都合法
作者: op5566 (一直OP)   2012-04-17 12:33:00
這個h怎麼整天跳針跳不完 當做個板阿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4:00
那塊地本來就是人行道 並沒有變更規定用途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34:00
抱歉,依現行法就是不合法,不要再跳針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5:00
不要再跳針了 那塊地本來就是人行步道 沒有變更規定用途本.來.就.是.人.行.步.道. 你是聽不懂嗎?本.來.就.是.人.行.步.道. 你是聽不懂嗎?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35:00
樓上又跳針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6:00
那塊地本來就是人行道 哪裡變更用途了?是你又修文跳針才對吧XD
作者: hifree (hi)   2012-04-17 12:36:00
人行道什麼時候可以指定建築線了?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7:00
指定建築線所需的通路本來就沒規定一定要能車行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8:00
→ IBIZA:是你又修文跳針才對吧XD <--我明明就寫的是修文不過你是承認前一篇你有刪我推文 對吧XD你在修文理頭一再跳針 我有說錯?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39:00
是你又修文跳針才對吧XD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2:00
17984吵過了 要看高架橋和建築線誰先 先有高架橋不會給你劃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3:00
淡北鐵路計畫案有承諾會讓沿線居民取得建築線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3:00
如果你是取得建築線 政府要開高架橋還有可能 不然別妄想會過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4:00
不對 跟高架橋先後無關之前還有一個是高速公路高架段的建築線指定 我可以找找看基本上只要讓出禁建區就可以
作者: AirRider (又怎麼了)   2012-04-17 12:44:00
標準的跟貓打架卻被劃傷滿臉的例子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5:00
台北捷運讓六公尺 高速公路讓八公尺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5:00
計劃案算是兩邊同時 但已有高架橋後你去申請建築線有什例子?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6:00
可以過王家早就申請了 建築系的都不知道?連袋地也不知道很扯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7:00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8:00
隨便找一個 這是高速公路大雅交流道 指定建築線的案例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48:00
不是不知道就是裝死 協商和官司2,3年間都在擺爛 輸了真的剛好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49:00
至於合法 但是主管機關同不同意 那也不是我討論的範圍我只討論這個兩個方式合法合法的東西 主管機關同不同意 那就是裁量權的問題而裁量權....我只能說是可以變動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0:00
不然也不會有都更局官員建議樂揚把王家劃出的事情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1:00
更正 應該是 營建署都更組官員建議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54:00
王家沒取得建築線前劃出就是違法 以為人人都學王家當釘子戶..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5:00
沒取得建築線前劃出違甚麼法?都更條例只說不應造成鄰地無法劃定都更單元吧..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6:00
更正一下 是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才對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7:00
而且事實上那一條的第二項就說明了無法照前項辦理該怎麼做所以並不是無法劃定都更單元 就一定要劃入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8:00
王家的問題是錯過協調會 早點提出他還是有可能劃出的(只是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58:00
王家兩戶中間卡一戶 還造成其它平行空間都更 很明顯有影響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2:59:00
王家的錯出在太晚才在公開文件上說不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2:59:00
憲法143 本來就沒在保障絕對土地權的 民法也是所有權社會化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0:00
王家劃出不違法 只要他們早點講都審會會要求再努力看看 但是那是建商的問題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1:00
反正此例一開後面保證沒完沒了 為了少數人利益侵害多數人權益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1:00
不是說依法行政嗎?此例一開沒完沒了又怎麼樣?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本來就層出不窮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2:00
一千多件都更案 多的是被幾戶擋下的so what?照法律來就對了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2:00
王家就是因為和其它36戶爭店面樓層之類的 爭不到才會當釘子戶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3:00
很好啊 那又怎麼樣 他有權爭 也有權當釘子戶啊他只是錯在太晚說不 爭店面 當釘子戶 都沒錯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3:00
以後我爭不到想要的擺爛就對啦 挖不到就當個惡鄰居你能奈我何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4:00
都更本來就是這樣 不然你以為是怎樣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5:00
爭不到我要的 我就不同意 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作者: size (金色曙光)   2012-04-17 13:06:00
你繼續洗板吧 不奉陪了 還有這串別再回了不然板主快來封文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2-04-17 13:06:00
論點亂七八糟 最後才丟這麼一句話XD
作者: limpidsky (妳快樂嗎...)   2012-04-17 14:21:00
事實上憲法23也說除特定條件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講得好
作者: limpidsky (妳快樂嗎...)   2012-04-17 14:22:00
像憲法143就是尚方寶劍可以處分人民財產似的
作者: hcbd   2012-04-18 12:36:0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是在辦什麼業務的阿
作者: DG1017 (生日快樂)   2012-04-21 0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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