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五月十一日文林苑協調會新聞稿

作者: hifree (hi)   2012-05-12 22:24:17
基本上王家現在想舊地重建,除非取得其他三十六戶的同意
更改權利變換計畫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否則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因為:
第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核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僅拘束實施者者,也拘束參與權
利變換之當事人,所以不是建商單方面想改設計就可以的,還得經過權利變換當
事人的同意才行,並且還必須重新送審通過,這一拖又不知道是多少年,其他36戶
會同意嗎?
第二,王家的建地不僅有建築線的問題,還有畸零地的問題,按現行建築法第44 條規定
:「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
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而台北市畸零地
使用規則第4條第1款復規定,第一種商業區正面最建築基地寬度應達5公尺,
深應度應達15公尺,否則即為畸零地,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
,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而本案不同意戶之土地為陽明
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
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即無法單獨申
請建築執照 。
王家想要重建,除非與鄰地所有人合併建築, 則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問題是
鄰地所有人都已經參與都更了,怎麼可能再同意與王家合併建築?
結論:王家現在想要舊地重建,根本是寡婦死了兒子,沒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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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461號判決理由略謂:「都市更新團體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等規定,即屬確
定並對外發生效力,該核定在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或廢止前,都市更新團體、受處
分之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人,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
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此項核定乃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監督
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類似『確認處分』之行政處分」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王家土地
: 陽明段三小段801地號 面積93平方公尺=28.132坪
: 陽明段三小段803地號 面積74平方公尺=22.385坪
: 現行容積率
: 商一
: 容積率(%) 360%
: 建蔽率(%) 55%
: 高度比 2.0
: 最小前院深度(M) N/A
: 最小後院深度(M) 3
: 最小後院深度比 N/A
: 最小側院寬度(M) N/A
: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6&Page=2077&Index=5
: http://ppt.cc/UaLq
: 王家是獨力的兩棟分開的透天
: 不考慮袋地通行下
: 老實說王家要依現行法令就地重建跟本不可能
: 建蔽率55%
: 法定車位
: 雙逃生梯
: 王家的地只能蓋兩棟一層一戶的套房
: 要變通只能跟建商何在一起請建照
: 改變目前的設計
: 把樓高降低
: 然後王家以原面積蓋回他原本的透天
: 至於多出來的容積率,看是要賣給建商,還是抵工程款
: 拿來抵工程款的話王家願不願意也是問題
: 畢竟王家是在不同意下被拆的
: 如果要以損害賠償辦法來處理,王家透天的殘值,扣掉折舊所剩無幾
: 王家自己負擔工程款蓋????
: 怎樣的補償問題而已
: 容積率賣給建商,王家土地變少他願不願意???
: 不願意法令跟袋地的問題也要解決......
:
作者: tw3781 (阿涂)   2012-05-12 22:28:00
可悲~~明明只是建商購地的建案,藉著財團與政客聯手推行,
作者: tw3781 (阿涂)   2012-05-12 22:29:00
硬冠上"都更"的名字,稿的大家民不聊生。利字當頭會讓人迷失的!!
作者: liseeker (neo)   2012-05-12 22:44:00
你認為正義的學生跟鄉民會去看這麼長的判決書嗎???
作者: landagent (帥過頭)   2012-05-12 23:06:00
樓上的有道理
作者: ljuber (美少婦與女兒同學的故事)   2012-05-12 23:13:00
現在問題是卡在有學生住在那邊不走了
作者: keithking (K)   2012-05-12 23:22:00
登能… 請問是否可借轉?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2-05-12 23:56:00
那些沒出過社會的傻學生...到時候王家只要丟一句"他們自己要來聲援的"就沒事了,然後學生被求償一輩子都還不起的金額
作者: flyover01 (想得不可得 情愛裡無智者)   2012-05-13 00:13:00
建商購的是荒地嗎?這就是都更,再凹只是突顯無知
作者: flyover01 (想得不可得 情愛裡無智者)   2012-05-13 00:14:00
要是單純建商購地,原所有人拿了錢就滾蛋了,哪裡還能凹
作者: flyover01 (想得不可得 情愛裡無智者)   2012-05-13 00:15:00
啥幾坪店面幾個停車位的?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13 09:21:00
拆之前他不是畸零地 拆完就算了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13 09:22:00
建商不敢自己霸王硬上弓 透過有爭議的判決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13 09:23:00
出動公權力霸王硬上弓 不考慮拆的爭議現在建商一切依法有據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13 09:24:00
拆之前 他不是畸零地 又是既存袋地通行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13 09:25:00
又有前後法令 不溯及舊往王家當然可以大聲 現在王家頂多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可是老透天要能要多少????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2-05-13 17:18:00
第一次看到判決有爭議的說法...是我孤陋寡聞嗎?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2-05-13 17:20:00
拆之前也是會有日後無法建築的問題...而袋地通行有人提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2-05-13 17:21:00
出過任何解決方案嗎?而且告人的是王家,對象不是實施者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2-05-13 17:23:00
而是市府,看不出來建商是在硬上...反而是一直提方案喔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2-05-13 17:25:00
雖然基本上無解...但是說他沒想解決?好吧,演的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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