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王家現在想舊地重建,除非取得其他三十六戶的同意
更改權利變換計畫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否則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因為:
第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核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僅拘束實施者者,也拘束參與權
利變換之當事人,所以不是建商單方面想改設計就可以的,還得經過權利變換當
事人的同意才行,並且還必須重新送審通過,這一拖又不知道是多少年,其他36戶
會同意嗎?
第二,王家的建地不僅有建築線的問題,還有畸零地的問題,按現行建築法第44 條規定
:「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
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而台北市畸零地
使用規則第4條第1款復規定,第一種商業區正面最建築基地寬度應達5公尺,
深應度應達15公尺,否則即為畸零地,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
,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而本案不同意戶之土地為陽明
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
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即無法單獨申
請建築執照 。
王家想要重建,除非與鄰地所有人合併建築, 則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問題是
鄰地所有人都已經參與都更了,怎麼可能再同意與王家合併建築?
結論:王家現在想要舊地重建,根本是寡婦死了兒子,沒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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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461號判決理由略謂:「都市更新團體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等規定,即屬確
定並對外發生效力,該核定在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或廢止前,都市更新團體、受處
分之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人,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
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此項核定乃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監督
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類似『確認處分』之行政處分」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王家土地
: 陽明段三小段801地號 面積93平方公尺=28.132坪
: 陽明段三小段803地號 面積74平方公尺=22.385坪
: 現行容積率
: 商一
: 容積率(%) 360%
: 建蔽率(%) 55%
: 高度比 2.0
: 最小前院深度(M) N/A
: 最小後院深度(M) 3
: 最小後院深度比 N/A
: 最小側院寬度(M) N/A
: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6&Page=2077&Index=5
: http://ppt.cc/UaLq
: 王家是獨力的兩棟分開的透天
: 不考慮袋地通行下
: 老實說王家要依現行法令就地重建跟本不可能
: 建蔽率55%
: 法定車位
: 雙逃生梯
: 王家的地只能蓋兩棟一層一戶的套房
: 要變通只能跟建商何在一起請建照
: 改變目前的設計
: 把樓高降低
: 然後王家以原面積蓋回他原本的透天
: 至於多出來的容積率,看是要賣給建商,還是抵工程款
: 拿來抵工程款的話王家願不願意也是問題
: 畢竟王家是在不同意下被拆的
: 如果要以損害賠償辦法來處理,王家透天的殘值,扣掉折舊所剩無幾
: 王家自己負擔工程款蓋????
: 怎樣的補償問題而已
: 容積率賣給建商,王家土地變少他願不願意???
: 不願意法令跟袋地的問題也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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