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很複雜
牽涉到三個問題
1.夫妻財產制之問題
依據民法親屬編施行細則
第 六 條之一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
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而你父母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結婚,如果沒有約定就適用當時的法定財產制(聯合
財產制),除你母親之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外,於結婚關係中所取得之財產,均為夫(即
你父親)所有,即使登記為你母親也是一樣,唯因後民法修正廢除此一規定,對於新法
施行前適用舊法之妻之財產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即適用新法之規定
由夫妻各保留所有權,所以如果父親沒有在此一期間內辦理變更登記,那登記為你母
親的還是算你母親的
2.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你母親死亡,為夫妻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所以需先就你父母現存之財產
作計算,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之剩餘,再互相比較其差額,少的一
方有向他方為剩餘產之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如果你父親的婚姻關係存續
中之淨財產多於你母親,你母親還可以向你父親請求分配雙方差額之的二分之
一,此並列入你母親之遺產,由其繼承人依1138條以下規定繼承之,反之亦同
3.遺產分配
經以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以後,你母親之遺產,由其繼承人依1138條以下
規定分配之,並依法辦理繼承登記
=======================================
結論:還是去找個律師辦理吧!
※ 引述《aina (妹妹們衝衝衝)》之銘言:
: 請問板上大大一個問題
: 我母親在民國64年購買南港公寓3樓跟一樓店面
: 3樓登記母親 一樓登記父親
: 母親於月初過世
: 剛剛父親打電話要我領戶籍謄本跟印鑑證明給他
: 父親預把3樓登記他名下
: 我想請問 民國72年前不是夫妻財產共有
: 不是直接請求過戶給父親就可以嗎??
: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