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連結:
為配合政府健全房市政策並落實租稅公平原則,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2011/11/1)
國稅局新聞稿
2.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健全房市政策並落實租稅公平原則,
針對個人房屋之短期、頻繁交易,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
按交易時之實際出售價格減除查得成本及費用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於查核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A君出售1筆房屋依坐落位址,
應屬鉅額房屋,A君按財政部頒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臺北市29﹪)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29﹪),約為2百餘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調閱該房屋之地政異動索引資料,發現A君持有不動產所有權時間甚短,
旋即函證該房屋之買受人B君及原始出售人甲公司提供買賣契約及付款憑證,
並另函請A君提供有無其他必要成本費用,進而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依B君及甲公司提供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款憑證,查得系爭房屋買進金額約1億4千餘萬元,
賣出金額約2億餘元,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高達6千餘萬元,
惟因未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且A君未提供其他必要成本費用,
故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後,
核定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1千3百餘萬元,歸課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發單補徵稅款
約5百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上述短期買賣房屋之情形,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
應以交易時之實際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
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並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則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3.心得或感想:
(1)財產交易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申報方式有兩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2 條: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
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2)提醒各位鄉民,財產交易所得絕非只有用核定契價申報這種申報方式
這是錯誤的觀念
大
錯
特
錯
(3)去年房市名人三黃一劉裡面的勇哥,買賣房子也有報稅啊~~為何被抓?
因為他每戶都用人頭 每戶都自以為聰明用核定契價申報
當然,
他會被抓大家意見都很多,
在此就不去臆測 但是他終究還是被抓了被補稅了
(4)最棒的結論就是,
本版,就在本版,也有人在推文說自己就是賣房子就是報了幾百件就是用核定契價
這個數量跟勇哥有得拼
請鄉民大家克盡守法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勇敢檢舉,還可以領獎金
(5)昨天推文推到凌晨5點多,頭很昏做了一個夢
我夢到好像是在學校吧,我很累想去布達拉宮洗澡然後找個地方睡個好覺
遇到了司令教授
當下也跟教授報告了這件事情,教授見獵心喜非常開心,
直說這個一定很有價值可以辦
畢竟現在新聞目前的狀況,有人可能很需要一點材料來轉移大家的注意力
教授就給了我很多財產交易所得的資料
後來我就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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