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scipline48 (紀律自制)》之銘言: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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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
2.證件: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証處辦理
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3.限制: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軍事 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
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ps 共產黨員不行)
4.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定之土地不得移轉 設定或租賃,例如林地 礦地 水源地.....
請注意,農地也不行.
5.登記完畢候滿三年始得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