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奢侈稅的解釋權
天大地大官員最大,小心奢侈稅的解釋權在國稅局手上
談判輸贏關鍵在於誰有解釋權。
剛才有網友打電話來問.
他在九十九年二十四日買進第一間房子。
他在今年六月買進第二間房子
戶藉在七月份遷進第一間房子
今年八月十二日第一間房子由小黃簽約成交,
小黃代書行文國稅局單位得到的回文,
第一間買賣要繳奢侈稅,戶籍遷進去太慢了。所以,要繳奢侈稅。
好笑的是,買方堅持不改合約,還是要八月十二日簽約,不想九月底簽約,滿兩年就
一切沒事了。買方不配合.
我的提議是,賠買方錢,賠多少用談的。給小黃專約再賣,最好不用賠小黃的5%。
不要再向國稅局解釋,我建議放棄,國稅局已從嚴解釋若再放寬,就是圖利他人。
國稅局的公務人員不可能放寬解釋,你得利他坐牢。
這一件物件,得知,最好等兩年再賣,或是只有一間才賣,戶口一定要提前遷入愈早
愈好。
大家有類似的經驗也提出來討論
還可以建議他把奢侈稅轉嫁給買方,我聽說奢侈稅會助漲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2-08-25 18:51:00這不叫解釋吧,是認定.事實在那裏,要很有勇氣才認定為自用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2-08-25 18:51:00這買方可能也發現了?? 所以硬要照合約好拿賣方的$$
就我所知,我會認定可用自住,這次經驗是不可認定自住
如果他在買第二屋之前先辨好戶籍才有自住不自住的問題
我想起來了,買兩間,第一間可賣,就是要在第一年賣出
所以,問我的人,他是第二年賣出,鐵定要繳出,所以,不
用解釋了,小黃不應急著成交,客戶不懂,小黃要懂才對所以,正解就是第25問,兩間,第一間得在一年之內賣出,第二年,什麼也不能賣
作者:
kai761 2012-08-25 20:54:00這跟解釋完全無關,特種貨物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
作者:
kai761 2012-08-25 20:55:00登記...."
作者:
kai761 2012-08-25 20:57:00這還發函去問,該補一下了
對;代書送請解釋是故意的,代書早已知道答案,第二年賣出就是繳稅,只是仲介為何不等一個月就滿兩年了
現在賣出,屋主一定要繳稅,一定會有大麻煩,這樣也要作
可能議價之間 買賣跟仲介三方鬧得不愉快 所以不爽延後
作者:
Anda (加油)
2012-08-31 11:16:00想請問 買方有權利拒絕延後嗎? 或說買方有義務配合改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