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奢侈稅的解釋權
天大地大官員最大,小心奢侈稅的解釋權在國稅局手上
談判輸贏關鍵在於誰有解釋權。
剛才有網友打電話來問.
他在九十九年二十四日買進第一間房子。
他在今年六月買進第二間房子
戶藉在七月份遷進第一間房子
今年八月十二日第一間房子由小黃簽約成交,
小黃代書行文國稅局單位得到的回文,
第一間買賣要繳奢侈稅,戶籍遷進去太慢了。所以,要繳奢侈稅。
好笑的是,買方堅持不改合約,還是要八月十二日簽約,不想九月底簽約,滿兩年就
一切沒事了。買方不配合.
我的提議是,賠買方錢,賠多少用談的。給小黃專約再賣,最好不用賠小黃的5%。
不要再向國稅局解釋,我建議放棄,國稅局已從嚴解釋若再放寬,就是圖利他人。
國稅局的公務人員不可能放寬解釋,你得利他坐牢。
這一件物件,得知,最好等兩年再賣,或是只有一間才賣,戶口一定要提前遷入愈早
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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