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長輩購入房屋不滿兩年 就想要賣掉
委託的房仲說
因為他們夫妻兩人名下已有一間房子(自住20幾年)
如果這間新買的房子要賣 會被徵收奢侈稅
但長輩因為私人原因很急著賣掉 不想等兩年(但不是急需用錢)
所以房仲說 那就只能兩人先離婚 再賣房 再辦結婚
於是兩位長輩便要求我跟我老公幫忙簽字
當他們離婚證書上的證人
但是我總覺得這樣做的風險很大
畢竟長輩不是真的離婚 當然還是會住一起
一旦有天被國稅局查到 長輩是假離婚真避稅
不但奢侈稅要繳回
會不會連當初幫長輩簽字的我們也會有犯法之疑慮?
畢竟查到這張離婚證書上的四個人是親戚關係
會不會被認定我跟我老公知道內情 有幫忙逃漏稅的嫌疑?
會不會因此在往後的銀行信用 貸款上有不好的影響?
或是有其他風險?
懇請版上了解的大大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