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無知,借用標題向大家討教一個小小的話題。
投資客玩的那幾套大概各位大大都了解,
小弟直接進入細節來討論。
投資客資金來源來自於銀行,是否要求央行直接針對貸款部分下手會最直接?
1.擺了明跟你說我是投資客。
→銀行承作任何案件,一率徵提財產清單,確認名下財產,
大於兩間以上 + 都尚有房貸→認定投資客
遇到這種擺明投資客案件,利率一率5%起,成數5成以下,
綁約一年起,違約金3%。
2.假人頭真投資
→名下無不動產或僅一間。
佯稱說自己住或買給父母之類的,一率調查資金來源,
自己本身持有→一率請提供連續1年以上實績足額買屋自備款或相關財力
相關財力EX:名下股票、基金、債券、定存(已定存一年以上)...等
絕不接受莫名其妙近一兩個月突然進戶頭的一筆錢
(我想很少人會每天把兩三百萬現金擺在家裡的吧?)
資金如為相關二等親以內提供→請提供相關親屬名下連續一年以上相關財力佐證。
如果是說最近剛賣車、賣地、賣房子而突然來的一筆錢,
不管是自己名下賣的或二等親之內出售,而獲得之資金來源,
一樣徵提相關文件佐證EX:1.過去財產清單(國稅局一定有資料)
2.賣掉之房屋異動索引。
如果非上述狀況,資金來源交代不明確,一率當作投資客人頭辦理,
貸款條件如同第一點。
另外前幾天在八卦版PO的一個東西給大家參考參考,
第一:
第二:
謄本估算:
設定2,880,000 →除以1.2倍 → 初貸240萬。
投資客喜歡貸最高成數,又以這個套房物件,
銀行放款大約放:成交價之6~7成,
鍵盤阿宅推估:
240萬/0.6→400萬 240萬/0.7→342萬。
該物件買賣成交價約落在342萬~400萬之間,
也差不多符合該區域之成交行情
現在轉一手網路開價666萬。
是否該有相關法令規範這種房仲自己買屋自己仲介之情事??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