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10-09 02:40:18
※ 引述《benitolin (who)》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tw.house.yahoo.com/news/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024728924.html
: 2.內容:
: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資料保護法,房仲業者對這法
: 規影響尚不熟悉,新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比過去法規更嚴厲,若違反個資法,不只
: 企業面臨更高的罰則,連老闆和員工都會受罰,甚至要入獄服刑。
: 個資法新增加了團體訴訟求償的規定,受害當事人可集體向違反個資法的企業求償。每人
: 每次可求償500~20,000元,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
: 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房仲全聯會就有關房仲業應注意之重點整理如下:
: 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 一、不動產經紀業應如何因應:
: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並非全新的法律,其修正前之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 保護法,由於存在者如不將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終是否即不受該法律之拘束的爭議問題,
: 所以在法律修正時將電腦處理四個字刪除,表示只要須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即有個人資料
: 保護法之適用。由於在先前舊法時代為符合法律規定,各經紀業者應已將各式契約書(委
: 託契約書、購買意願書、要約書等)增列客戶同意蒐集其個人資料之條款,而個資法第8
: 條更詳細明定企業經營者(非公務機關)依第19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及說明事項
: ,所以各經紀業必須針對此一規定修正內部作業內容,俾符合法律規定。
: 二、對於房仲未來經營的影響:
: 1.依個資法第9條之規定,非經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
: 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個資法第8條所定之告知事項),有關房仲業為開發物件之需向地政
: 事務所所調閱之第2類謄本是否屬於免為告知權利人之事項,在主管機關未明確表態前則
: 應謹慎低調為宜,切勿造成擾民之行為。
: 2.至於其他非以正式管道獲取客戶個人資料的方法諸如購買名單自大樓管理員或管理委員
: 會私下取得名單等方式在未來繼續使用之風險將很高。
: 3.經紀業者違反個資法(包括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個資法第27條個人資料被駭客入侵而招
: 致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均大幅加重 (有關刑事部份
: 為:個資法第41,42條,最高5年以下。行政部分為:個資法第47條最高行政罰鍰50萬元
: 整。民事部份為:個資法第28、29條最高賠償金額自2千萬元提高到2億元整),風險極高
: ,企業經營者須加以正視做好保護個資措施。
: 三、對消費者之影響:
: 由房仲業者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原則上須經其同意,即使消費者曾經同意但是仍可事後要
: 求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
: 求刪除,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加重,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定能獲得較之前更週延之保護
: ,但是消費者也應了解如其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供處理及利用,致房仲業者無法提供仲介
: 服務或達委託之目的時,業者也可能會選擇終止提供服務。
: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 3.心得或感想:
: (請勿轉載非新聞網站之新聞,否則視為該網站廣告處理)
這些規定都很好
小弟刻意不刪掉原文 大家可以再重複看ㄧ次
但是
規定再好 也沒有用
因為就算罰20億也沒有用
因為根本罰不到加盟店
加盟店只要繳個10萬20萬就可以開了
整家店一堆奇奇怪怪的人 也根本還有租桌子的人來上班
連經紀人牌也是租來的
一般鄉民可能無法理解 所以這個問題就直接講破 把潘朵拉的盒子打開
個資法規定很嚴,很棒
所以鄉民就放心了~~~~~~~~~~~~~~~~~~~~~~~
今天,假設某a加盟店的仲介業務員某b
就洩漏了你的個資
你也很順利告贏他
法院判決a和b要賠你2億,或者是20億啦,隨便,
a是加盟店
他只要店門一關招牌一拆就不用賠了,跑給你追,
b你也找不到
這種法規保護是沒有意義的
鄉民會以為:可惡!那a是加盟某品牌,所以跟某品牌求償!!!!!!!
某品牌會告訴你:不好意思,a是加盟店,他是獨立經營,所以跟我無關
結論:鄉民死好
在加盟店裡有99%都是優秀、努力賺錢的人
但是仍有躲在加盟店裡那1%惡搞的人
經紀人牌租的、
他仲介員老大看起來好像什麼都會、但也看起來好像什麼都不會,
在網路上都敢說他專殺賣方價格、四處嗆聲,
鄉民遇到,
就是死好。
作者: playhome (重生)   0000-00-00 00:00:00
刑事責任怎麼逃?
作者: cvcv (我是阿宅!!)   0000-00-00 00:00:00
強制執行+假扣押,代書應該懂點法律吧?
作者: elilee   0000-00-00 00:00:00
有刑責。這部法典最令人詬病的部分就是在於刑責,個人資料
作者: elilee   0000-00-00 00:00:00
的定義包山包海,房仲業者故意洩漏甚或意圖營利~很容易構成
作者: elilee   0000-00-00 00:00:00
另外,要舉證免責也不是那麼容易。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0000-00-00 00:00:00
有0元就不怕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刑責這跑不掉 民事要看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罰個人還是跑不掉罰公司 要看公司登記種類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不過我是不知道這次有沒有包含金融壽險業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之前是打算排除金融壽險業,不在各資法範圍
作者: fckj1131017 (海德里希)   0000-00-00 00:00:00
99%優秀人才 看到這點我嘴角就上揚了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所以你的意思是銀行都是笨蛋 電話行銷登記公司都是用銀行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本體才會怕得要命??不要說現在根本還沒有個資法判決判例 光是以前加盟一般交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易糾紛 加盟主跑了法院判品牌賠償也不少吧?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拿以前經驗來類比差太多了 交易糾紛數量跟個資法根本不能比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要真能跑也好 以個資法的強度 剛好把這些牛鬼蛇神趕走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個資法不只有求償 還有主管機關罰則 仲介/加盟主有辦法跑路
作者: tngtng (tngtng)   0000-00-00 00:00:00
另起爐灶 一個禮拜後被檢舉又要跑路?當大家都是超跑選手嗎
作者: cvcv (我是阿宅!!)   0000-00-00 00:00:00
樓上何須激動,JP只是寫出鄉民想看的東西而已~~
作者: elilee   0000-00-00 00:00:00
個資法全面適用於各行各業。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0000-00-00 00:00:00
有點加盟店仲介崩潰的感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