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本版以來的第一篇~
不才斗膽作點分析吧。
偽造文書部分,先看要件:
1.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關於能力的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2.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3.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的文書者,依各該罪處斷。
4. 最基本規定是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只要符合要件,就成罪了。
偽造或變造文書這件事應該很明確。
受害銀行屬他人,炒房受害者為公眾,應該也很明確。
不知道說好打的,信心從何而來?
也許只能從 不該貸卻貸,並未達到{足以生損害}的程度來抗辯吧。
但法官會不會接受?那就不知了。
尤其炒房為民怨之首、而被告又屬高調,法官心證會怎樣?
另外本案涉及的詐欺取財要件是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大家自己判斷,用這個法條起訴,是否有誤?
我個人意見認為,還蠻符合的。
請注意,利益這個詞在實務上的認定並沒有很嚴喔。
喔對,實務上利用偽造變造的文書去詐欺取財,成罪案件蠻多的。
另外啊,檢察官其實手下已經留情。
我們看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2項,如果詐欺對象是銀行,就有該條文的適用。
而該條文與前面條文的不同,就是罪比較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還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到二億元之間的罰金。
而被詐欺的對象是銀行,也很明確。
由於起訴事實同一,所以將來如果法官發現有這條可以用,
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的,
到時又增加銀行法這一條,不知結果如何?
當然以上分析都是基於片面且常出錯的新聞報導,
所以拙見不一定正確,
敬請注意。
以投資為名的炒作,讓人民必需品價格飆高,並不能認為是對的。
因此買不起房的,先不去論,
即使買得起,根據統計,
台北市家戶所得平均約一半是付房貸,壓力是如何沉重。
※ 引述《wakamur (hi)》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26/158472/
: 2.內容:
: 2012年12月26日14:03
: 炒房大戶黃家進「帥過頭」在新店成立「安坑現代房屋」經營不動產買賣,
: 並邀集網友李世傑等人入股,2010年間黃家進有意投資新店市達觀路房屋,
: 但一時找不到買家,又有資金壓力,竟透過李世傑偽造存款證明,再向銀行
: 詐貸480萬元。
: 起訴指出,黃家進先利用大嫂邱惠蓮為人頭冒名買房,並借邱女存摺向日盛
: 銀貸款,但日盛銀認為邱女帳戶每月僅8萬元進出,財力不足,拒絕放款,前
: 年7月黃家進指示大嫂到郵局以100元開戶,隨後將存摺交給李世傑,以電腦繪
: 圖方式變造提存記錄,再以影印手法偽造邱女財力證明,果然騙過日盛銀,同
: 年9月核貸480萬元給邱女。
: 事後李世傑與黃家進鬧翻,李世傑向台北地檢署自首,檢察官今依偽造文書罪
: 將2人起訴。
: 3.心得或感想:
: 剛剛的新聞應該沒PO過,帥大真是官司纏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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