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are u sure?
所以就說很討厭在那邊講法條了
法務部這單位好像只能管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的眼中 法務部的見解 可參考用
下面我抓重點就好
裁判字號: 96年抗字第540號
案由摘要: 假處分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570-571 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聲請假處分並非實施強制執行,僅係就
系爭標的物維持目前之狀態。按強制執行程序與保全程序最
根本之差異,在於強制執行係為滿足自己對受執行人或債務
人之債權;而保全程序之假處分僅為防止債務人或對標的物
有處分權之人,改變標的物之現狀,致未來有不能或甚難執
行之虞者,尚非以該處分滿足債權人之債權。故信託法雖規
定不得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自不得據此主張信託財產亦
禁止債權人保全執行標的物之現狀。
別講法律了~~用路人甲都聽的懂的說法
EX:有人去借了一堆信貸、信用卡(普通債權)給它爆,
過爽爽後,全部的不動產信託給老婆
連個維持現況都不允許(保全程序) 這樣有道理嗎???
重點是->現在一票傻債務人都用信託來亂搞
把人的邪惡面都表現出來 真的是該抑制一下
但是如果這債務人的信託,心念正確 真的不是要亂搞
我是認為不可以假扣押、假處分~~
所以法務部說: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
這行政機關也沒把話說死,"似"這字用的好
但是我相信會有一堆懂一半的 就覺得"信託"神威勇猛
實在是浪費社會資源 自以為有洞可以鑽的笨蛋債務人
: 發文單位: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40486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 相關資料: 相關圖表(0)‧法條(3)‧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
: 要 旨:
: 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 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疑義
: 主 旨: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 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
: 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五六一八號函
: 。
: 二 本部意見如下:
: (一) 按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 」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
: 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
: 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
: 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
: 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
: 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號裁
: 定參照) 。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
: ,信託法爰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法第六條
: 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
: 法院撤銷之,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
: 本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繳納,繳款通知書
: 業經合法送達,逾期未繳,於繳款期限屆至後,將所有土地乙筆信
: 託予受託人,並已辦妥財產權移轉登記,似已符合上開撤銷權之行
: 使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此一信託行為。至稅捐稽
: 徵機關行使其撤銷權時,亦請一併注意同法第七條關於撤銷權行使
: 除斥期間之規定。又上揭「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解釋上包
: 括假扣押、假處分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
: 議紀錄」第二二一頁參照-收錄於「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資料彙
: 編 (一) 」。從而,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 規定,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