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土地法34-1

作者: lc301 (8d 8d 咖咖)   2013-02-27 01:23:39
※ 引述《dulicc (我不是正妹)》之銘言:
: ※ 引述《whkuo (跟他認真你就輸了)》之銘言:
: 會去抗議不就代表你們現在處於弱勢了,
: 所以實務上如果是我 會先拿些籌碼再說
: 首先:明天就去地政事務所就你們的持分部分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 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 設定金額給他設定超高的不用怕,
: 因為是"最高限額" 知道意思吧~~
: 接下來:
: 如果對方真的34-1的話,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直接轉載(無雙模式開啟)
: 對方會超幹的 而且抵押權一天就可以登記好了
: 34-1從送件到登記完畢最快要3天
: 現在你有10天 怕啥的 給他壓個一千萬好了
: 這時候再來抗議仲介費或其他的部分(完勝)
: PS:1.壓最高限雖還是有破綻,但夠抵抗多數的34-1了
: 2.預告登記、分割共有物之訴、價金分配款異議等皆無法檔34-1
: 請自行參看執行要點
: 3.假扣押、假處分等限制登記 雖然可以擋 但等裁定下來我看都過戶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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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法34條之一下 共有的土地
已經遭其他共有人多數決與買屋的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
只是土地法給"不同意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但是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不願意承受
假如 "不同意的共有人"又將自己的應有部分(持有)轉售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此時 因為"不同意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早就被基於實體法而成立買賣契約
若 有任何再轉售或設地抵押權 都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與"物之權利瑕疵"
"先前成立買賣契約的債權人"
可以請求原PO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買賣標的物權利瑕疵賠償
又假如"不同意的共有人"將自己的應有部分(持有)設定假債權的抵押權
"先前成立買賣契約的債權人"
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與代位塗銷抵押權與侵權行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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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原po關心的4%仲介費 應該可以不用付
因為仲介公司 沒有請求權
畢竟 仲介公司是跟其他共有人簽定的居間債權契約
基於"債之相對性" 原po並沒有跟仲介公司發生債之關係(民法上居間法律關係)
而原po的應有部分被賣掉 是由於土地法的規定 跟居間的法律關係完全是兩回事
因此 仲介公司應該去跟其他共有人求償這仲介費
並且這筆費用應該由其他共有人連帶給付
所以"提存所"提存的這筆屋款
"提存所"會交給原PO 不是交給仲介
但原PO別傻傻的 又支付給仲介
付了 變成仲介公司的不當得利 但是由是屬於非債清償 搞不好還討不會來
因此千萬別付ㄚ~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5-27 2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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