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c301 (jj)》之銘言:
哀~~X的 這裡又不是法律板 搞得這麼專業真的很討厭
問題的爭點 居然又跑到民819的"處分"的解釋
土34-1是民819的特別法 所以來說民819的處分好了
一般而言 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EX:拆除 與 法律上的處分(物權與債權行為)
但民819中 法律上的處分 不包括債權行為EX:買賣 (請自行比較與民765的不同)
也就是說 這邊的處分指的是->所有權移轉 這個物權行為(詳謝在全、王澤鑑的書)
而土34-1的"處分"相對民819的處分又更為限縮(請自行看條文比較)
所以呢~~後面的啥債務不履行 因買賣契約生出來的啥東東 根本就跟我無關
如果土34-1有那麼強勢 就不會出現那麼多問題了
而且反擊方法超多的 光抵押權、贈與就可以搞到多數快受不了
如果遇到那種會黑暗兵法的 多數共有人可是有機會破產的
結論:土34-1的神話該結束了 請勿使用
: 都已經買賣契約成立(土34-1因為多數決 使該標的不動產與土地的債權契約成立)
: 縱使還沒過戶前 還不生物權變動時
: 你若設定抵押權或贈與移轉不動產與土地登記
: 雖然物權行為有效
: 但是相同的
: 你也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與買賣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以及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 這個賠償 包括 先前買屋者所受損害(如締約時金錢勞力時間等浪費)
: 與倘若先前買屋者已經計劃轉售他人時 所受的損害
: (例如他已經計劃由原先購買的500萬而以600萬轉售 少賺100萬
: 這100萬 就是你要賠的)
: 所以到頭來 要嘛你就賠人家一筆錢 要嘛你就塗銷抵押權或撤銷贈與來和解
: 所以怎麼看 都是你吃虧最大
: 因此 想要搞這些小動作 要看在哪個時點 買賣契約成立前 當然可以這樣搞
: 買賣成立後 你若真不爽 不想把房子過戶而這樣搞 代價就是你要賠償一筆不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