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deusli (阿瑪迪斯)》之銘言:
: 目前業界比較流行的作法是設一個"主建物",這個主建物通常非常非常小,之後用
: 二工打掉牆面,將門牌移交給管委會保管,所有的車位都會綁在這個主建物下登
: 記(包括法增獎三種車位,這種登記方式在先天設計上已經完全杜絕了車位外賣的可
: 能;想持有車位,就一定要有專有部份)。
與你講的一樣,
建商就是把大廳當坐主建物(登記用途是辦公室)
再把所有的車位綁在這主建物上,
所以每個車位持有人都有了一張獨立建物權狀。
但我不太理解你所謂的"這種登記方式在先天設計上已經完全杜絕了車位外賣的可
: 能;想持有車位,就一定要有專有部份"?
車位的專有部份不就是持分大廳的部份嗎?
雖然是數人共同持有,但終究屬於公同共有而不是區分所有吧?
且我看了大廈條例第4條2項的規定,
也僅說"專有部份不得...而為移轉"時不能分割共有部份罷了,
但有獨立權狀的車位移轉時,不是連同附掛之主建物一併移轉嗎?
這樣哪還需要隨同房屋才能一起賣呢?
最令我生疑者,是建商把原本屬於公共設施的大廳分割出來,
掛給車位持分,然後再約定為社區住戶共有;
還講明僅購車位者不能夠主張享有社區包括大廳之公設使用權利。
這不擺明車位應該可以單獨外賣?
建商這樣難倒沒有矇騙消費者,收兩次錢還減損消費者權益?
(因為能持分的共有建物及土地面積變少了)
奇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