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中把位於天母的房子賣掉了(小套房)
找仲介賣的,買方簽約時說要重新裝潢
本來約定下周一交屋,上周日前要清空
臥室過去有漏過水,後來補強以後就兩三年沒漏過了
這點也有確實告知
後來在內湖找到房子,又搬過來了
且在上周六前淨空
買方在周六時說要再看看房子
說我客廳牆壁有壁癌,問仲介可不可以找師傅來看
後來師傅來看說這個是慢慢滲透的漏水
因為那面牆以前被衣櫃擋住,而且沒漏過水,當下也沒漏水
但基於不想多事的原則
所以就跟仲介答應說願意處理,我說先交屋然後折現金給他讓漏水師傅修
誇張的事情開始了
交屋訂於下周一
第一:買方要求我把房間原來漏水的部分敲開給她看有沒有漏水,沒漏就"幫她"復原
有漏就處理(這種要求我一輩子都沒聽過,沒漏的話妳自己復原啦)
第二:客廳漏水不願意折現,要馬上處理,而且仲介的漏水師傅說大約兩萬
但她自己的師傅說要八萬(價差太大了吧?)
第三:紗窗有破洞,請換新的(妳以為租房子喔?)
第四:以上三點一點沒完成就是屋主我違約,她就不買(這哪國的道理跟法律?)
周六我要去跟買房談判,不是我不願意處理
只是打破我的天花板給妳看我還要自己付錢復原這點真的太過分了
不知道我該怎麼面對這個買方
房子都賣一個多月了,租新房子、搬家、打掃和漏水師傅的檢查花了不少
但我卻一毛錢都還沒領到這個買方就又要我花錢?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
我該怎麼樣逼買方下周一準時完成合約?
我不是很想走法律程序,但面對到這種很歡的買方真的很受不了
謝謝